二 概念界定
(一)残疾人
在《残疾人权利宣言》中,“残疾人”指任何由于先天性或非先天性的身心缺陷而不能保证自己可以取得正常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上一切或部分必需品的人。
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的《国际残损、残疾和残障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Disability and Handicap,简称ICIDH),将残疾分为残损、残疾和残障三种。残损(impairment)是指人的生理、心理或解剖结构的部位受到了损害的一种状态;残疾(disability)是指因病损或疾病造成某些功能降低,影响到了日常正常活动的一种状态;残障(handicap)是指因病损或失能而导致个人参与正常社会生活活动的障碍,甚至影响社会功能的正常发挥的一种状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残疾的定义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在中国,残疾分为七大类,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共分四个等级。本书采用此定义。
(二)残疾人扶贫
在国际上,反贫困的概念表示方式有三种:减少贫困、缓解贫困和消除贫困。以上概念是从不同维度阐释了对反贫困的理解。减少贫困从贫困人口数量的维度反映反贫困的行为过程,缓解贫困从贫困程度的维度反映反贫困的行为过程,消除贫困则是从最终结果的维度反映反贫困的目的性。扶贫则是通过外界的力量,通过改变生产要素等条件,减少贫困人口、缓解贫困深度,最终达到消除贫困目标的一种行为过程。
扶贫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扶贫是指所有缓解贫困的行为,狭义的扶贫是指政府扶贫部门的反贫困措施。残疾人扶贫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说,残疾人扶贫指对贫困残疾人实行一系列扶持措施,帮助残疾人脱离贫困,包括救济式缓贫、开发式扶贫和社会帮扶。具体扶贫形式有:生活救助,如“低保”、定期补助、重度残疾人补贴等;康复扶贫,如面向不同残疾类型的康复项目、辅助器具安装等;教育扶贫,如制定特殊教育政策等;就业扶贫,如按比例就业、集中安置就业、残疾人扶持等;产业扶贫,如建立残疾人扶贫基地等。从狭义上讲,残疾人扶贫是指残联组织实施残疾人专项扶贫。残疾群体扶贫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具有劳动能力并能够通过参加生产劳动脱贫致富的残疾人群体,包括尚未解决温饱的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残疾群体和已经初步解决温饱但仍处于不稳定状态的低收入残疾群体。本书所指残疾人扶贫是广义上的残疾人扶贫。
(三)连片特困地区
连片特困地区是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简称,是伴随着我国扶贫开发进程提出的一个名词。连片特困地区在区域上具有集中性和联系性,并且多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山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确定了14个全国性的连片特困地区,分别是: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区域的连片特困地区和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西藏、四川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上述连片特困地区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共覆盖了680个县。在全国综合排名最低的600个县中,有86.8%(521个县)包含在这14个片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