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历史回眸经典文库(一)(套装共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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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北宋时期的乱世改革

——1069年王安石实行变法

王安石(1021~1086年)是北宋时期地主阶级著名的改革家。他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曾经提出一整套的“新法”,并一度加以推行。

王安石字介甫,抚州临川人,出身于普通官僚地主家庭。22岁时,通过考试中了进士,从此参加地方行政工作。1047年担任鄞县知县时,就实行过一些政治改革,开发农田水利,颇有成效。他认为广大人民的贫穷,是由于豪强大姓兼并土地所造成。王安石在舒州通判任内,写过“三年佐荒州,市有弃饿婴,崎岖山谷间,百室无一盈”(《发廪》)等诗句。又写下了“丰年不饱食,水旱尚何有?”(《感事》)“俗吏不知方,掊克(敲剥)乃为才”(《兼并》),揭露当时社会的深刻矛盾,官僚的腐败,反映了他有“诛抑兼并”的政治抱负。

当时,也有些有远见的地主阶级政治家,面临这样的社会危机,提出改革的方案。如范仲淹在1043年(庆历三年)就向宋仁宗提出十项建议,主张要实行新政,在政治、经济等方面进行改革。

王安石也向宋仁宗上过洋洋万言的意见书,但没有受到重视。

年轻的皇帝宋神宗赵顼上台以后,急于要改变积贫积弱的局面,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于是,破格提拔了积极主张革新的王安石。

1069年(熙宁二年),49岁的王安石在宋神宗的支持下实行变法。中央王朝成立一个制订新法的机关叫作“制置三司条例司”。三司是中央的财政机关,包括户部、度支、盐铁。在三司之上设置这样一个立法机关,表明王安石的新法是以理财为中心,推行地主阶级的“富国强兵”政策。

新法的主要内容有:

(1)农田水利法

1069年11月,颁布了《农田厉害条约》,鼓励各地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扩大圩田和淤田,以利农业生产。大规模的水利建设,由官府借钱。从1070年以后的6年间,全国兴修水利1.07万多处,灌溉田地达36万多顷。各地还开发了大量淤田。据王安石估计,京畿一路的淤田,每年可以增产粮食几百万石。

(2)方田均税法

针对当时的田产不实、赋税不均的弊病,1072年8月颁布了《方田均税条约》,规定每年9月,由县官丈量土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按照土质肥瘠,分等级规定税额。结果,丈量出大批被官僚大地主所隐瞒田产,迫使豪强大姓不得不交纳赋税,纠正大地主“有产无税”的不合理现象,为北宋王朝增加了税收。

(3)青苗法

各地政府在夏、秋未熟之前,借钱米给主户,主要是贷给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收成之后加息十分之二还粮或还钱。这种措施是为了防止豪强大姓趁农民青黄不接之际,索取数倍的高利,以致造成大批农户流亡。正因为青苗法堵塞了官僚大地主放高利贷的渠道,才遭到他们猛烈的攻击和反对。

(4)免役法

免役法就是由国家出钱雇人充役,按户等收免役钱,乡村四等以下户不纳。那些原来可以免役的官户,也要按定额的半数缴纳,称为助役钱。这对于过去所实行的把负担都转嫁到农民头上的差役法来说,在当时是一种进步的办法。

(5)均输法

1069年颁行均输法,是为了纠正税收上的流弊。均输法是由政府派出发运使,总管东南六路财赋,统一采购物资,防止富商大贾操纵,力求“国用可足,民财不匮”。这项措施限制了大官僚兼富商的私利,遭到了他们的反对,攻击均输法是“渔夺商人毫末之利”。

(6)市易法

政府在京都汴京设立市易务,以一百万贯作为流动资金,控制商业贸易,收购或出售物资,调节物价。中小商人可以向市易务赊购货物,也可以贷款,都是年息二分。市易法后来从开封推行到各地,打击了富商大贾对商业的垄断,使北宋政府从大商人手里夺取商业上的利益。

(7)保甲法

宋神宗、王安石在“强兵”的工作中,改革了兵制,裁减50岁以上的老弱士兵,精选部队。经过减并之后,全国兵额下降到不及80万,减了三分之一,“不惟胜敌,兼可省财”。兵制改革中,北宋政府还在各地区设置将领,负责教练军队。保甲法就是在整顿军队的同时,规定乡村民户以10户组成一保,50户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由地主分子充当保长、大保长和都保证。主客户有两丁以上的,都要抽一人为保丁,在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保丁平时负担巡逻、放哨,遇有“盗贼”,报大保长追捕。如果保内发现“强盗”,知情不报,同保人都要连坐治罪。保甲法维护地主阶级统治,防止农民反抗的目的,那是很明显的。

以上是王安石新法的主要内容。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打击了大官僚贵族、大商人对人民的疯狂掠夺,在地主阶级内部进行财力的再调整,“损有余以补不足”,力求“民不加赋而国足用”。正因为限制了大官僚贵族的经济特权,新法遭到守旧势力的猛烈反扑和围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