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别投资法律指南: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哈萨克斯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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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表处

代表处目前由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ie Singapore)管理,其地位不受任何成文法承认,但受到一系列行政指引的监管。设立代表处的申请须向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提交,且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外国公司的销售额必须超过25万美元。

·外国公司必须成立至少3年。

·代表处的拟议人数应少于5人。

所有网上申请均应附有:

·外国公司最新的经审计账目的电子版。

·外国公司注册证书的电子版(英文或官方英文翻译)。

·(最好是)描述公司活动及其产品的小册子。

一般来说,处理时间大约是一到三周。

代表处的活动严格限于“市场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代表处可以进行市场营销、广告宣传和市场研究,但不得参与合同谈判、订单接受流程、账单开具和收款或售后服务。只要代表处遵循所有行政指引的规定,就不会被视为在新加坡从事企业业务,因此对其没有《公司法》项下的公司备案要求。此外,代表处必须仅代表其总公司和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履行其职能。代表处不得代表同一集团内的其他公司行事。

代表处从成立起可在新加坡最多开展3年的业务,且须每年经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评估后方可按年度续期。年度续期申请的处理费用为200新元。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准许设立代表处,是代表处过渡升级到分支机构或公司的一项临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