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商业信托
一般来说,商业信托是一种作为信托结构而不是公司结构设立的商业企业。商业信托本质上是混合结构,包括了公司和信托元素。该结构在信托契约下建立,据此,受托人拥有企业资产的合法所有权,并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业务。商业信托单位的购买者对商业信托的资产持有实益权益。商业信托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注册商业信托的运作受新加坡《商业信托法》的监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商业信托由名为受托管理人的单一负责实体运行。受托管理人负有维护信托单位持有人利益和管理商业信托的双重责任。
·后制定相关规定,避免受托管理人为公司的最佳利益管理事务与为信托单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管理商业信托资产之间任何潜在的责任冲突。受托管理人必须为信托单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并在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时,优先考虑该等利益。
·规定商业信托必须成立审查委员会,且其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每年必须分别提供有关受托管理人治理相关事宜的证明。
·《商业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单位持有人的权利,包括通过特殊决议投票罢免受托管理人和修订信托契约的权利,以及对受托管理人按新加坡财务报告标准编制年度财务报表(该等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注册商业信托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的知情权。
·通过限制信托单位持有人对信托债务的责任,规定单位持有人可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以向信托单位持有人提供税后预期和保护。
就税务而言,未注册商业信托及其单位持有人须按适用于信托的一般规则缴税,而注册商业信托就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公司。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公布了电子税务通告《根据2004年商业信托法注册的信托的所得税处理》(以下简称“通告”),对注册商业信托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引。该通告规定如下:
·注册商业信托可获得集团亏损减免。对于此减免,使用的是注册商业信托的单位而不是公司的普通股。
·股权相关要求(与公司所适用的类似)适用于扣除未利用的资本减免、贸易损失和捐赠。
·在下述情况下,注册商业信托将被视为新加坡居民:
(1)注册商业信托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身份在新加坡从事贸易或业务。
(2)业务的控制和管理在新加坡进行。
·对于在境外就外国来源收入征收的税款,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将向新加坡居民注册商业信托给予双重课税减免。外国来源收入来自没有与新加坡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的,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可能提供单方面的税收抵免。
·就某些资产转让,适用于公司的印花税减免也适用于注册商业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