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修订对照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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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周勇 整理编写)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新旧规则体例差异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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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席逢遥编审 整理编写)
[1] 原《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于1955年在第1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1957年7月31日第663C(XXIV)号决议和1977年5月13日第2076(ⅨⅡ)号决议予以核准。新修订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于2015年在第13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和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委员会第24届会议通过,并在2015年12月17日第70届联合国大会第80次全体会议通过。
[2] 1955年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国际上关于监狱和囚犯权利保障的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近50年来一直是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改革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标准指南。为反映这些年来矫正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矫正实践最佳实践的成就与进展,联合国自2010年开始启动对规则的修订。在五年多的时间内,联合国先后组织了四次专家组会议进行修订。归纳起来,规则的修订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在篇幅上有了显著增加,新修订的《规则》共122条,比原《规则》增加了27条,字数由约11000字增加到约16000字。二是对基本原则、医疗和保健服务、纪律行动和惩处、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申诉和独立检查、监狱工作人员培训等内容作了较大修改和充实丰富,如在“基本原则”部分增加了人格尊严、不歧视、个性化矫正、消除监禁弊端、照顾病残犯等原则。三是对文中过时用语进行了替换和修改。四是将新修订的《规则》称为《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以纪念南非前总统纳尔逊·罗利拉拉·曼德拉的精神遗产,铭记其一生为努力创建一个无种族歧视、无性别歧视的民主南非而身陷囹圄27年,为全球人权、平等、民主和倡导和平文化作出的独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