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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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协议的分类

行政协议的分类问题,属于行政协议实体法的重要内容,为因应行政协议在行政管理和审判实践的急迫需要,结合各国理论和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在国外,广义上的行政合同也因签约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二是行政机关与私人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不过,不同的国家在分类上有所侧重,有些国家多从公共服务领域出发归纳出了政府采购、特许及租用等合同,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对行政合同的分类更多地从对行政合同的法律拘束、防止行政合同的滥用角度出发,在区分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是否属于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归纳出和解合同[8]和双务合同的合法要件和有效要件。而我国行政协议的分类似乎是行政协议定义的延续,其意在于区别民事合同,划分公私法界限,构建我国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