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1 开采境界
2.1.1 露天煤矿经济剥采比的确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济剥采比宜采用计算分析方法确定;
2 经济剥采比宜按项目经济评价计算期内预测的煤炭售价、剥离成本和采煤成本计算;
3 开采多种有用矿物的露天煤矿,应按加权综合售价和加权综合成本计算。
经济剥采比是指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露天开采经济上合理的最大剥采比,也是确定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界限的重要指标。原规范是按经验数值法规定了褐煤、非焦煤和焦煤露天煤矿的经济剥采比,分别为6m3/t、10m3/t、15m3/t,是个固定值。自2013年以来煤的售价急剧变化,而且不同地区同一煤种售价差别较大,因此再用经验数值法确定经济剥采比不符合当前煤价变化的趋势,为此,相关领导和露天矿专家就本规范修订中的经济剥采比的确定条款进行了专项研究,认为在煤炭售价多变的条件下,建议采用计算分析方法确定经济剥采比,这也是非煤露天矿确定经济剥采比所采用的主要方法。
经济剥采比计算分析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价格法。以露天开采单位原煤成本等于该产品售价为计算基础,并考虑一定利润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nj———经济剥采比(m3/t);
Dl———露天开采原煤售价(元/t);
a0———露天开采原煤成本(元/t);
b0———露天剥离成本(元/m3)。当采用不同开采工艺时,应分别按有关开采工艺完成的剥离量百分比和成本,求算平均剥离成本。
(2)盈利比较法。以露天开采和矿井开采相同煤炭资源/储量所得的盈利相等为计算基础,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ηl———露天开采煤层采出率(%);
ηk———矿井开采煤层采出率(%);
Dk———矿井开采原煤售价(元/t);
c0———矿井开采原煤成本(元/t)。
(3)原煤成本比较法。以露天开采和矿井开采单位原煤成本为计算基础,计算公式如下:
2.1.2 露天开采地面境界不应超越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区划确定的范围。
本条系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999号的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求而增补的。同时考虑国土资源部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校准制度的最新精神。
2.1.3 露天采掘场境界应按境界剥采比小于或等于经济剥采比确定。对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复杂的露天煤矿应以平均剥采比进行校核。
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复杂的露天煤矿,某一工程位置的境界剥采比,因受煤层或地形复杂性的影响,不能反映真实境界剥采比情况,所以规定以平均剥采比校核。
2.1.4 露天煤矿设计应根据需求和矿山开采技术条件论证露天和矿井结合开采的可行性。
随市场经济发展,为充分利用已有工程条件,有些露天煤矿已经实施露天和矿井开采相结合。如准格尔矿区黑岱沟露天煤矿和平朔矿区安家岭露天煤矿在采掘场端帮已用井工开采端帮煤量,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这样可以减少大量井巷工程费用,故在露天煤矿工程设计中可根据矿山具体条件,考虑露天和矿井结合开采的可行性。
2.1.5 露天采掘场境界与相邻矿井开采境界之间应设置境界煤柱。
露天煤矿采掘场境界与相邻矿井间设置境界煤柱,是为了防止地面水和火灾影响矿井,防止矿井漏风和顶板塌落波及采掘场的边坡,减少相互干扰起到隔离作用。这类煤柱尺寸,目前还是一个探讨的问题,只能结合具体条件酌情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露天开采比矿井的条件优越,所以在安排开采顺序时,应先露天后矿井,尽量避免同时开采。
2.1.6 采掘场占地面积,宜按开采最终地面境界以外50m确定。当采掘场周围有输电线路、通信线路、道路、疏干降水孔及管网、防排水沟等设施时,可按需要增加相应的宽度。
为避免过多地占用土地和统一计算标准,本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指导原则和要求,考虑施工误差,地质情况的变化和局部地段的可能滑坡以及管线、道路工程占用的范围等因素,提出采掘场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应指出,占地范围并不等于采掘场安全防范范围。因为安全范围是指警戒和控制范围,而不是长期占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