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资源/储量
2.2.1 露天煤矿初步可行性研究,应以评审备案的矿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为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以评审备案的矿田勘探地质报告为依据,设计应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煤质条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经济意义作出评价并提出建议。
地质勘探资料是设计的重要依据,本条是依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50552—2010第3.1.1条和现行行业标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有关规定制定的。
地质风险是煤矿建设中的最大风险,过去我国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规定的地质勘探程度偏低。很多工程项目不得不进行多次“补充勘探”和“最终勘探”。为防止上述问题,设计对地质报告和开采技术条件进行评价是必要的。
2.2.2 露天煤矿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矿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和“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划分露天煤矿资源/储量类型,并分别计算露天煤矿地质资源量、露天煤矿工业资源/储量、露天煤矿设计资源/储量、露天煤矿设计可采储量和可采原煤量或毛煤量。
本次修订根据实施反馈意见,增加露天煤矿设计资源/储量内容,增加理由是以前露天开采境界是以勘探界作为深部界,再按设计的稳定边坡角上推确定地表境界,这样不存在留边帮煤柱问题。现在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勘探权界和采矿权界时均以地表为界,再按设计的稳定边坡角下推确定深部境界,为此出现边帮煤柱,所以本次修订增加露天煤矿设计资源/储量内容。
本条规定四个资源/储量的意义如下:
(1)露天煤矿地质资源量:地质勘探报告所提供的适于露天开采查明的矿区煤炭资源量(包括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该资源量仅经过概略研究,未经过初步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未按经济意义划分出类型。其所表达的是矿田地质勘查程度和煤炭资源量赋存程度的总体概念。
(2)露天煤矿工业资源/储量:露天煤矿地质资源量经可行性评价后,其经济意义在边际经济及以上的基础储量和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乘以可信度系数之和。
将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和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的大部分划入工业资源/储量的主要理由为:
1)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其勘查程度已达到详查或勘探程度,而经济意义虽在初步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的当时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平衡点;
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其勘查程度只达到了普查程度,估算的资源量可信度低,还不能通过可行性评价按经济意义划分类型,但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至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如不计入或全部计入,均不能全面地反映露天煤矿工业资源/储量的实际,同时还应考虑到,在一般情况下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经过进一步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其经济意义在边际经济及以上的基础储量所占比例,和控制的、探明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按经济意义分类出的基础储量所占比例不会相差太大。鉴于上述情况,将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乘以可信度系数纳入露天煤矿工业资源/储量中。
(3)露天煤矿设计资源/储量:工业资源/储量减去各边帮煤柱、河道煤柱和地面建(构)筑物下煤柱损失量。
(4)露天煤矿设计可采储量:露天煤矿设计资源/储量减去采区过渡时端帮煤柱煤量后,乘以煤层采出率。
本次修订将“回采率”改为“煤层采出率”。
关于推断的资源量333可信度系数取值问题:推断的资源量333,勘查程度属普查,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尚未查明,还不能对其按经济意义分出类型,而详查和勘探阶段提交的推断的资源量333,占露天煤矿总资源量比例较大,如不加分析把推断的资源量333的可信度系数取值过大,则工业资源/储量可能偏离实际较多,导致计算的露天煤矿可采储量偏大;如果可信度系数取值过小,则造成露天煤矿可采储量过少,以致造成露天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论证的不合理性。
根据上述分析和以往设计经验,并考虑地质勘查情况,认为在详查和勘探阶段提交的推断的资源量333中,有80%~90%达到边际经济及以上的基础储量是可以成立的,故可信度系数取0.8~0.9。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的露天煤矿取0.9;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的露天煤矿取0.8。
2.2.3 煤层的选采原则应根据煤层厚度、倾角,台阶划分,工作线推进方向,技术装备,开采方法和用户对煤质要求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可计算煤层顶、底板分采和煤与夹矸层分采时的损失,可不计煤层顶、底板处岩石混入。
煤层的选采原则是指设计确定的最低选采厚度、开采损失及矸石混入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1)最低选采厚度。
(2)开采损失:
1)煤层和顶、底板分采时的损失;
2)煤和夹矸层分采的损失;
3)开采过程的其他损失。
(3)矸石混入:
1)煤和顶、底板分采时的岩石混入;
2)夹矸层分采时的混入;
3)厚度小于最低选采厚度的夹矸层混入。为提高煤质,减少矸石混入,一般情况只考虑开采损失,不计煤层顶、底板岩石混入。
2.2.4 煤层采出率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设计选用的开采方法、设备类型等,对各可采煤层分别确定,并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表2.2.4 煤层采出率指标(%)
注:1 近水平煤层,煤层倾角<5°;
2 缓倾斜煤层,煤层倾角5°~10°;
3 倾斜煤层,煤层倾角10°~45°;
4 急倾斜煤层,煤层倾角>45°。
本条是根据实施反馈意见增加的。煤层采出率是露天矿生产的一项重要指标,煤层采出率与煤层厚度、倾角等赋存条件相关,也与选采方法、设备类型有关。从节能减排角度考虑,应尽量提高煤层采出率。本条煤层采出率指标是根据对设计和生产露天矿的统计结果制定的。
2.2.5 设计开采地段内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矿田详查阶段控制的资源量宜占总资源量的20%~30%;
2 露天矿田勘探阶段,先期开采地段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储量应达到表2.2.5规定的百分比。
表2.2.5 先期开采地段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为保证露天煤矿建设投资的可靠性,本条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应资源/储量的比例。
2.2.6 露天煤矿的剥离量,应包括开采境界内剥离土岩和煤层组内大于最低选采厚度的层间夹矸层。对小于最低选采厚度的独立分煤层,没有使用价值的风化煤和劣质煤以及开采损失的煤量等,均应计入剥离量。
因为剥离量是露天煤矿的一个基本指标,为统一标准,所以有必要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