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水环境
3.7.1 住区和住宅供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内应建立合理的生活给水系统;
2 住区内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防水质污染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3 住区应充分利用城镇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4 住宅分户水表宜设置于户外。当设在户内时,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5 住区和住宅供水系统应选用节水、节能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设备及器具。
3.7.2 住区生活热水供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内宜设置合理的生活热水系统。生活热水的热源宜优先选用太阳能、工业余热、废热和地热等;
2 太阳能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宜配置辅助能源,并应有防爆、防过热、防冻措施。
3.7.3 住区和住宅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内应采用生活污水和雨水分流制排水系统。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不应直接排入自然水体;
2 住宅内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排水性质和污染程度,结合室外排水体系和有利于综合利用与处理等要求确定。住宅内宜采用同层排水系统;
3 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住宅的生活污水立管宜设置专用通气立管。器具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带水封地漏的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选用具有防干涸功能的地漏;
4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5 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区,中水系统的设计和中水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有关规定。
3.7.4 住区雨水收集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宜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建筑物应单独设置雨水收集与排放系统,宜采用外排水系统;
2 在缺水地区,应将住区内屋面和路面的雨水收集、处理、储存,作为杂用水回用;或将径流引入住区中水处理站,作为中水水源之一;
3 步行路和小型场地铺装应采用透水、透气性材料及构造措施,车行道铺装宜采用透水材料及构造措施。住宅建筑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45%。
3.7.5 住区景观绿化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绿化用水应为流动或循环水,补水水源不得采用城镇给水,应采用城镇再生水、中水、雨水或地表水等;
2 住区景观水水质应根据景观功能及景观水体与游人的关系确定,当水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处理。绿化水水质应满足住区居住者健康和植物生长要求;
3 绿化供水系统上应有禁止饮用的安全标识;
4 绿地灌溉系统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并严格设计喷灌强度,制定合理的灌水制度。新建绿地应优先考虑采用固定型喷灌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