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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拓展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首次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同时,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该意见从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三个方面,提出了夯实监管信用基础的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牵头负责的部门。
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部国家级规划,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该文件拓展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定位,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并首次明确应“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该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