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消防救援体制与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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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英国

一、领导部门

2010—2015年,英格兰的消防和救援部门由国务大臣管理,向议会负责。同时,当消防救援局无法履行自身职责时,根据2004年《消防和救援法》,国务大臣有干预的权力。住房、社区和地方政府部(The Ministry of Housing,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MHCLG)的会计主管,即常务秘书负责管理MHCLG分配给46个消防救援局(Fire and Rescue Authorities,FRAs)的资源,向议会负责。首席消防官(Chief Fire Officer,CFO)负责消防救援部门的日常工作指挥,对消防救援局负责。

根据不同的立法和行政安排,英格兰和威尔士、北爱尔兰、苏格兰的消防部门有部分差异。英格兰和威尔士没有独立的消防观察员,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则保留了这一职位。2007年设立了首席消防救援顾问(Chief Fire and Rescue Adviser,CFRA),同时授予女王陛下首席消防部门监察官职位,这一职位常被误认为是女王陛下观察员(Her Majesty's Inspectorate)。作为公务员,CFRA遵守公务员守则,2010—2015年听命于MHCLG,自2016年以来由内政部管理。首席消防救援顾问的职责是为大臣、公务员和消防救援局提供消防救援局和消防救援队(Fire and Rescue Service,FRS)的结构、组织、工作表现方面的政策建议和指南,降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死亡人数,并根据2004年《消防和救援法》改革消防救援队,但除通过MHCLG外没有义务向议会及公众报告。

英格兰的首席消防救援检察官和消防救援局检察官拥有2004年《消防和救援法》赋予的权力,评价消防救援局的有效性、人员管理良好度及是否履行了其法律职责,同时表彰优良表现,判定需要采取改进措施的方面。

二、国家管理机构

二战后法律规定,消防事务归北爱尔兰政府、内政部(针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消防部门)和苏格兰事务大臣管理。2001年5月大选之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消防部门管理权由内政部移交给交通、地方政府和地区部,其中设立的副首相办公室(Office of the Deputy Prime Minister,ODPM)承担消防中央监管职责。2006年,副首相办公室重建,设立社区和地方政府部(现名住房、社区和地方政府部),作为英格兰消防部门的中央管理部门,但接受由首席消防和救援顾问所组成的新部门的指导。2016年1月,英国首相宣布应急救援的主管部门由社区和地方政府部移交给内政部,将消防和警察交由一个政府部门管理,这是为加强部门间合作进行的结构调整。

内政部对消防事务的效率负责,并负责对议会消防政策的响应和质询,通过制定标准和技术规定来协助指导消防救援局的工作。

女王陛下警察、消防和救援服务监察局(Her Majesty's Inspectorate of Constabulary and Fire & Rescue Services,HMICFRS)从公众利益角度独立监督警察和消防救援部门的有效性,与内政部合作。

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消防部门受消防监察局监督。但2007年政府宣布成立新的机构,为部长和公务员提供消防救援方面的独立专业建议。该机构由首席消防救援顾问领导,担负原女王陛下消防监察局的职责。

苏格兰消防救援部门受女王陛下苏格兰消防监察局监督。

国家消防局长委员会(National Fire Chiefs Council,NFCC)聚集了英国消防救援队的业务领导,针对消防救援部门提供一致的专业技术领导,同时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建议和支持,协助制定国家政策。根据《国家协调和咨询大纲》,在重大事件中,国家消防局长委员会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一手作战建议,并有责任推动整个消防救援部门的持续发展。消防救援队在制定发展计划,尤其是针对检查的计划时,需寻求NFCC的建议和支持。

三、地方组织机构

在国家层面以下是地区和当地政体,其职责为建立消防机构、执行上层法令,同时配合女王陛下警察、消防和救援服务监察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当局行政长官拥有涵盖当局所有职能的总体权力,包括消防、救援和抗灾能力。

消防救援局由地方议员选举产生,制定消防和救援服务政策,分配资金,批准主要开支。各地的消防救援局治理安排略有差异,通常由一位警察、消防和犯罪长官或一位市长负责。在伦敦,市长任命一位伦敦消防长官,除担任消防救援局负责人外,还拥有运营职权。伦敦市长有责任设定伦敦消防队的战略方向,并追究消防长官的责任,同时在做出消防队相关决策时需充分考虑消防长官的建议。伦敦消防长官负责确保伦敦消防救援队的效率,并制定综合风险管理计划提交市长批准。

消防救援局对日常的消防工作进行控制管理,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和设备,并协助消防救援队合作及提高效率。各地消防救援队主要负责火灾扑救、突发事故的救援以及防火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在实战响应层面,包括消防救援队在内的应急救援部门之间有成熟高效的跨组织应急预案、灾后恢复及合作能力。公开政府白皮书(内阁办公室2011)和2012年版《英格兰国家大纲》中,将消防救援定性为委托服务,消防救援局是委托方,而消防救援队是主要的服务提供方。监管工作主要通过地方政府管理、制定规范来进行。

每个消防救援局会任命一位首席消防官,负责管理消防救援队,该职务不需参与实际业务,但要管理人员、设备和消防队,确保消防救援局履行2004年《消防和救援法》、2004年《民事应急法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首席消防官通常通过消防员晋升制度选拔。

英国有超过50个应急救援机构,按照现代立法及政府部门规定,称为消防救援队(FRS)。在现代化计划中,消防救援队可进行毕业生招聘。非正式场合及一些组织仍沿用原来的称谓,如消防队及消防部门。英格兰和威尔士各自拥有消防局监督下的当地消防队,而消防局则由地方政府代表构成。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拥有集中的消防队,实际是下放权力的议会委员会。

四、其他消防组织

1.机场消防救援队

英国的私有机场消防队为各类机场提供保护,一般称为救援和扑火队。最大的航空消防服务隶属于希思罗机场控股公司,其他机场如伦敦城市机场等设有各自的消防队。机场消防救援队的消防器材种类和数量取决于机场类型。根据民航局的规定,英国的机场被划分为1到10类,其中10类机场可起降最大型的飞机。

2.国防消防救援队

国防部有自己的消防救援组织,还包括为保护小型国防设施等场所而引进的私人承包商。国防消防救援队是英国最大的非地区或地方当局消防救援队,其训练、等级结构及设备配置等与对应的地方消防救援队十分类似。

一般情况下,英国皇家空军的消防救援人员负责跑道、机场,以及拆除飞机弹药等,平民消防救援队则负责国内的消防救援工作,但两者的职责范围也有交叉,均可参与机场和国内的消防救援工作。此外,在和平时期或战时,英国皇家空军及国防人员也都可到海外开展工作。

3.保护皇家财产的消防队

一些国家财产,包括皇家住宅和威斯敏斯特宫等,受其自有消防队的保护,以便保护历史遗产、维护皇家尊严。皇家家庭消防队负责皇家财产的消防工作。

4.私有和企业消防队

一些大型工厂设立了自己的私人或企业消防队,以便保护其财产,在当地消防救援队到来之前为企业提供早期救援。这些公司将消防和中间响应相结合,如宝马、捷豹路虎公司都是遵守此项规定的企业之一。

英国核燃料公司和其他一些核电站均拥有各自的消防队。几个大型港口,如费利克斯托港也有自己的消防队。

一些大型活动,如航空展、帆船赛、音乐会以及影视摄制基地等,有时会雇佣下班的消防队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为其举办的户外活动提供保护。这种消防安全单位一般会配备一到两套标准消防器材。少数公司针对大型活动或民事突发事件设有复杂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如专业的越野消防设备、消防泵、救援梯及其他技术装备和车辆等,其作用是在消防救援队涉及不到或需要专业救援车辆的高风险地区开展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