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德国
德国消防责任和管理职能主要集中在州及市镇政府,联邦政府并未设置专门的消防行政管理机构,仅设置一些综合性危机管理或灾难救助的指导机构。
一、联邦层面应急管理机构
德国联邦内政部的职责之一是危机管理和灾难救助。内政部下设两个直属机构,即联邦公民保护与灾难救助署和联邦技术救援署,负责全国性、跨州或者各州不能独立处置的灾难事件。
联邦公民保护与灾难救助署于2004年5月成立,是美国“9·11”事件后德国成立的一个平战结合的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其职能主要包括:对特殊危险地区、联邦及各州之间合作进行规划和筹备;加强对应急基础设施的保护;开展灾难救助相关培训和教育;实施灾难医疗;为公民提供灾难预警信息;建立防灾研究系统;加强公民自我救助能力等。
联邦技术救援署侧重于技术救助,是专业的灾难救助组织。按照技术类型,分设搜救大队、爆破组、水上救生组等技术救援小组。
二、州消防部门
各州普遍在内政部民防管理局设置主管消防应急救援的机构,并与防灾、抢险、救援等职能相结合,成立综合的管理部门。如巴登符腾堡州在内政部民防与风险管理局设消防与防火处,柏林州在内政和体育管理部的公共安全秩序局设火灾、抢险、民防、救援服务、监督和消防处,北威州在内政和联邦事务部的警察和民防局设救援服务、消防和技术支持、抢险、民防、核心技术设备的紧急保护处,只有巴伐利亚州把消防、抢险和救援的管理部门设在建筑和交通部的一般内部管理局中。
消防处的职责包括:对乡镇和县市的消防与援助工作提供咨询和帮助;针对可能造成多个县或非县辖市危险的设备和活动,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计划;协助企业消防人员建立、安装并维护具有较高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设备或装置;建立并维护州消防学校;建立并维护技术检测服务;建设并维护消防防灾和救援用的通用无线电网络;为消防、援助和防灾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设立公共消防部门、防灾单位和机构,并组织训练;监督本州消防和援助工作。
三、市镇消防部门
根据法律规定,人口超过8万~10万人的城市必须设置职业消防队。市镇的消防部门一般称为消防总署或消防署,其人员为职业消防员。消防署下设若干消防站,消防站是最小行动单位。消防署负责消防指挥、抢险、救援服务和民防工作,领导全市职业消防和志愿消防力量。多数消防署下设防火部、救援准备部、救援实施部和中央服务部等,根据各部分工,统筹协调各消防站的工作。
四、其他消防组织
德国大的城市一般设置职业消防队,而县镇的消防工作多数由志愿消防队承担。职业消防队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协调乡镇间的消防、援助和防灾的工作;对乡镇的消防和援助工作提供咨询和帮助;规划跨地区企业及机构的消防和援助,为辖区内消防工作提供支持,承担人员成本及由于当地需要所发生的额外费用;规划和促进消防安全培训;制定县内或跨县的应急预案和应对计划,保证睦邻援助,与邻近县城或非县辖市之间的协调;制定并执行县内消防人员的训练、培训和教育课程,以及与邻近县或非县辖市的联合训练与培训;建立消防、援助与防灾的共同管理并连续运营的指挥中心(集中调度指挥中心)。
而在一些乡村则仅设置消防站。人口规模较大的乡镇,可设置一个消防总站和几个消防分站,消防分站接受总站的领导。消防站人员全部为志愿人员。乡镇消防部门的职责包括:组建消防部门,配备并维护必要的设备、装置及技术设备;组织消防人员的培训与进修;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计划;提供消防用水;建立并维护应急设施和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与主管的控制中心相连,购买并维护无线电设备,确保可以向公众发出警告;促进公众的自我保护和消防安全教育。
五、消防部门职能
根据各州消防法的规定,德国消防部门的职能归纳如下:
(1)灭火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灭火)。
(2)在火灾、爆炸、意外事件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事件中提供援助(援助)。
(3)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事火灾预防工作(防火)。
在部分州消防法的原文中,灭火职能直译为防御性消防,防火职能直译为预防性消防。
多数州的消防法将消防部门承担的职能区分为义务消防和额外承担的任务。义务消防即免费承担的任务,而额外承担的任务则需要付费。如黑森州消防法中规定:由火灾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消防投入是免费的,而由于受害人故意或失职引起的消防投入,消防部门有权要求费用补偿,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监督需根据当地收费标准收费。
1.灭火职能
灭火是消防队最原始的任务。有组织的消防队形成之前,火灾发生时居民主要靠互助实施灭火;19世纪出现了由大学生或体育组织组成的志愿消防组织,义务承担灭火工作;直至今日,灭火已发展为普遍被法律认可的消防队职能。如柏林市消防法规定:柏林消防队要控制和消除由火灾、爆炸、洪水、事故或类似事件引起的针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巴伐利亚州消防法规定:乡镇消防队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包括排除火灾及爆炸危险,灭火(防御性消防),以及对其他公共区域的紧急情况提供技术援助(技术救援服务)。
随着火灾发生数量的减少,消防队的任务开始多样化。2000年以来,德国消防队承担的灭火任务仅占出警总量的5%左右。
2.援助职能
除火灾与爆炸之外,消防队还需对公路、水路、铁路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其他紧急情况进行响应,开展援助。具体承担的任务包括:
(1)救援:通过技术救援手段,从困境中解救人或动物。
(2)抢险:抢救物资、救助人员或动物。
(3)救护:对出现生命危险的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保持其呼吸或进行人工呼吸,保持血液循环或心脏功能。
(4)环境保护工作:遏制漏油事故、处理公路上车辆流出的残留废油和协助政府收集残油废渣,包括预防和处理化学、生物危险物和核危险物。
3.防火职能
防火是消防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各州消防法和建筑法中有明确规定。防火工作包括防火检查、消防安全监督、消防安全教育和建筑防火审核等,其中前三项由消防部门主导,第四项由建筑主管部门主导。防火检查需要针对危险性较高的建筑、工厂和设施定期开展,预先确定隐患和危险源,制定消防措施,保护财产和进行有效的灭火作业。消防安全监督是针对大型聚会及活动开展防火活动,内容包括火情监督、制定防火措施和实施灭火。消防安全教育是面向公众开展的社会活动和防火教育,其目的是提高公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建筑防火审核的对象包括高层建筑、商场、剧场、体育馆、医院等火灾和爆炸高危建筑及企业,审核内容包括消防设备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