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恋爱双方分手后,同居期间所生的小孩归谁抚养
案例7[8]
阿然(男)和阿仪(女)为同居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两人的非婚生子小宇出生。同年11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之后小宇一直随阿仪生活。2021年1月,阿然希望亲自抚养小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抚养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宇由阿仪抚养,阿然每月支付3800元的抚养费至小宇年满十八周岁,每月阿然可探视小宇两次。阿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阿然认为阿仪对小宇抚养不周,小宇离开他后就诊频率上升。另外,阿仪患有疾病,不适宜抚养小宇。但阿仪不认可,认为小宇出生时被诊断为高危儿,偶有生病实属正常,而她自己的病不属于传染性疾病,并不影响她照顾小宇。另经法庭调查,双方经济实力相当,且小宇对阿仪较为依赖。
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在本案中,阿然和阿仪为同居男女朋友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但是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小宇未满两周岁,且小宇长期跟随阿仪生活,对阿仪较为依赖,因此,小宇原则上应由阿仪直接抚养。对于阿然以小宇就诊次数增多和阿仪本人患有疾病为由,要求二审法院将小宇改判为由自己抚养。法院查明,小宇作为婴幼儿,其身体免疫力、身体发育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因生病而导致就诊次数增多在所难免,并且阿仪所患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不适宜抚养子女的范畴。故二审法院最终在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当,亦没有证据显示阿仪存在法定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况下,维持了一审法院确定由阿仪直接抚养小宇的判决。
同时,二审法院考虑到阿然抚养小宇的强烈意愿,在一审判决的探视时间基础上,增加阿然每年可享有清明节、春节假期期间的一次探视权以及小宇上学后寒暑假的探视权。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决增加了未直接抚养一方照顾小孩的时间,对于促进亲子感情融洽、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