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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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居多年后分手,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案例6[7]

2013年,孙某与刘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一见倾心,很快便坠入爱河。这一段快乐的时光持续了五年,到了2018年,彼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爱情裂缝越来越无法弥合,继续走下去只会变成煎熬,于是孙某提出了分手。孙某认为刘某与他是初恋,刘某将她的处女之身献给了自己,为了补偿刘某,在分手前,孙某向刘某立下一份字据,承诺在三年时间里向刘某支付10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最迟到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不过这一纸赔偿协议,孙某并没有兑现,最后期限已过,刘某一分钱也没有收到。于是她一气之下将孙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孙某给付其“青春损失费”1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律师意见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因对方付出较多而对对方的青春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行为。在本案中,因刘某是孙某的初恋且刘某将处女之身献给了孙某,孙某因而做出承诺,自愿补偿刘某100万元。如果孙某已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法律并不禁止其支付这笔费用,孙某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刘某返还。而如果孙某还没有支付这笔费用,则因刘某、孙某双方通过协议以金钱的方式来弥补同居期间刘某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从而导致该约定内容无效,故刘某请求孙某给付其“青春损失费”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男女一方故意违背公序良俗、背离正常的恋爱伦理,如事先隐瞒已婚事实、以玩弄对方为目的进行所谓恋爱等,都必将给另一方造成重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影响受害人的正常生活,侵害其正当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过错方向另一方以“青春损失费”的名义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不支持反悔的,无过错方也享有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