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热恋期男方向女方转账4万元,分手后男方可以要回吗
案例4[5]
男方傅某与女方徐某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婚恋网相识,之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20年11月7日,傅某向徐某的银行账户转款40 000元。后来双方因发生矛盾,于2021年5月1日分手。分手后,傅某认为自己转给徐某的40 000元系出借给徐某的款项,于是向徐某催收该款项,但徐某认为该款项系傅某的赠与而不愿返还。傅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返还。
律师意见
对于该款项的认定,主张是借款的傅某和主张是赠与的徐某,都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审理过程中,虽然傅某拿出了其向徐某转款的银行转账凭据,但是转账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不能排除上述款项系双方之间具有感情因素的经济往来。而徐某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因其为傅某支付过信用卡账单并为其支出过一些其他费用,继而傅某才向徐某转款40 000元以供其偿还信用卡账单。在此之后,傅某应对借贷的事实进行进一步举证证明。本案中,傅某未能继续举证证明,因此,傅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傅某无权要求徐某偿还。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具备当事人间存在借贷合意和贷款人实际出借款项两个要件,同时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恋爱期间,如一方向另一方转账520元、888元、1314元等金额,因上述金额本身具有一方向另一方表达爱意或美好祝福的含义,因此,上述转账金额应视为赠与。对于其他转账金额,虽不具有上述特殊含义,但如备注中含有“我爱你”“女神节快乐”“儿童节快乐”等字样,也明显属于赠与。而对于其他转账金额,就需通过是否有备注“借款”或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恋人之间仅有转账凭证,并无双方已形成借贷合意等相关证据证明,不能认为双方已成立借贷关系。
但需要注意的是,恋爱期间,如果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另一方进行大额转账,虽然双方未成立借贷关系,但法院有可能将其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或是彩礼。在双方未结婚而分手时,法院会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恋爱同居的事实、分手的原因以及当事人的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该部分款项是否应予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