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酒店餐饮企业会计、纳税、查账真账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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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小微酒店餐饮企业应收款项的核算

第一节 应收票据

一、应收票据的概念与类别

应收票据是指小微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债务人所做的书面承诺,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同时,应收票据可以背书转让或用于贴现等融资活动,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大部分票据都是即期票据,可以即刻收款或存入银行成为货币资金,不需要作为应收票据核算。因此,在我国应收票据即指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由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由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按照票据有效期内本金是否计算利息,又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带息票据是到期时,按票据面额和票面利率收取本息的票据,它的到期值等于票面本息之和。不带息票据则是到期时按票据面额收款的票据,它的到期值等于票据面额。

二、应收票据的会计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小微企业应收票据的取得和回收情况,小微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科目,该科目核算小微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应收票据”的借方登记收到的应收票据面值及计提的利息,贷方登记到期收回、到期前向银行贴现或转入应收账款的票据面值及利息。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微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小微企业应当按照商业汇票的种类明细科目,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张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本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应收票据的核算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应收票据的取得

按应收票据取得的不同原因,应作不同的会计处理。因债务人以票据抵偿前欠货款而取得的应收票据,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因小微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应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入账,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例3-1

某酒店属于小微企业,为A公司提供了一次出租会议室的服务。由于A公司资金紧缺,于2019年8月25日交给该酒店一张不带息的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面额20万元,用于支付本会议室出租费。该酒店的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时:

3个月后,票据到期,小微企业收回款项200000元,存入银行:

若到期时A公司无力偿还票款,应将到期票据的面额转入“应收账款”:

(二)应收票据的贴现

应收票据的贴现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因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小微企业的业务。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为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的计算公式如图3-1所示。

图3-1 票据贴现的计算公式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到期价值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前一日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期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有两种情形:带追索权贴现和不带追索权贴现。所谓追索权,是指企业在转让应收款项的情况下,接受方在应收款项拒付或逾期支付时,向应收款项转让方索取应收金额的权利。因为应收票据是向银行贴现的,所以追索权由银行享有。

1.带追索权贴现

带追索权贴现时,贴现企业因背书而在法律上负有连带偿债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可能是部分的,也可能是全部的。

小微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带追索权贴现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短期借款”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贴现净额)

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贷:短期借款(票面金额)

2.不带追索权贴现

不带追索权贴现时,票据一经贴现,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不可收回账款的可能性)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企业贴现所得收人与票据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贴现净额)

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贷:应收票据(票面金额)

例3-2

某酒店属于小微企业,于2019年6月10日将一张3月10日签发,5个月期限,票面价值100000元的商业汇票向银行不带追索权贴现,银行贴现率为9%。会计分录如下:

贴现期为2个月

到期值=200000(元)

贴现利息=100000×9%×2÷12=1500(元)

贴现净额=100000-1500=98500(元)

例3-3

若在例3-2中,小微企业向银行进行带追索权贴现,其他条件不变。则会计分录如下:

(三)应收票据的转让

企业需采购物资或抵偿债务,但无足够的货币资金时,可以将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即在应收票据的背面签字后转让给收款人。但在票据到期时,如果票据的签发人无力支付票款,则背书人应负连带责任。

小微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收票据到期

应收票据到期,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做相应会计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3-4

某酒店属于小微企业,2019年12月持有不带息面额为50000元,期限6个月的商业汇票到期,收到货款50000元,做会计分录如下: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小微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只需转入“应收账款”科目即可。

例3-5

某酒店属于小微企业,2019年10月持有的一张面值为50000元6个月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能收到票款。做会计分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