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存在两种观点的原因
为何存在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在理论上是否互相矛盾?
所谓事实,只是指“事物的存在”而已,至于该事物本身是好是坏则在所不问,故不包含价值判断的成分。也就是说,该事物本身哪怕是不好的东西,只要是现实存在的事物,也不能否认其属于事实。然而,所谓规范,是指“事物的应该存在”,至于该事物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实际存在则在所不问,只是表明该事物在实际生活中不可欠缺。如果现实生活中不存在该事物则被认为是一种不好的状态,务必要将其纳入社会生活才行。
上述两种观点从理论上来讲截然不同。所谓“事物的存在”,无论如何不能视为“事物的应该存在”;而所谓“事物的应该存在”,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视为其于实际生活中未“存在”,所以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事物。
然而,法律一方面是一种事实,另一方面是一种规范。这样一来,法律就同时具备两种相互矛盾的性质。
表面上看,法律似乎具有如此不可思议的性质,但实际上,这并不是法律所特有的现象。不仅法律具有两面性,人类也就是我们世人之间也同样具有矛盾的性质。
我们属于人类,当作为人而对自身进行反省时,我们就是自由意志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从欲望产生理想,为了实现理想而要求规范的存在,由此形成各种各样的道德现象。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人也不外乎动物的一种,作为动物的我们,与那些浑浑噩噩、求食逐利、时合时离的一般动物又有什么区别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在事实的束缚之下生活,受自然法则的支配而不得逃脱。人类如此具有矛盾的性质,从人的现象到社会生活乃至法律同样如此,都难以摆脱矛盾的性质。
将法律和社会生活视作这样的事实而加以考虑时,我们就会认识到其进化的现象,这种进化遵循着重要的自然法则。但是,我们人类的生活因充满理想而积极向上。如果缺乏理想,我们每天几乎无法生活。没有理想的生活就是自暴自弃,与自杀无异。所以为了经营更好的生活,我们对于法律也要树立向上的目标。由此,确有必要对法律乃至社会生活的进步予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