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几个实际问题
法律存在上述矛盾的性质,这在法律的解释适用方面体现得最为清楚明白。
现在的法律都因一定的成文形式而成立并存在(虽然习惯和条理均得视为法律,但我国现在的法律几乎全部由成文法而组成)。这种成文法,一方面属于事实的范畴,是在遵守一定程序、按照一定形式基础之上形成的法律,对其存在,我们无法给予任何的否认或反对。但是,其作为法律的使命只有在对我们的社会生活施加规范时才得以存在。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还应在我们的道德认同基础之上成立并存在。
我们日常所见的法律上的争议,多数场合起因于单纯的违法行为,例如有人窃取他人的所有物,或者有人不履行对他人的债务。于此情形,单纯根据事实,依据成文法的条文规定,对案件适用一定的制裁或强制方法予以处理,我们就能得到道德上的满足。然而有时,当我们依成文法的条文规定处理案件时,所得到的结果却不能达到道德上的满足,这种情况下的法律争议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争议。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前面所讲的由违法行为引发的法律争议中,败诉者对其败诉的结果,从内心来说并不持有异议;而在后面所讲的适用法律结果与道德相悖的争议中,败诉者对其败诉的结果,从内心来说就存有不服。要解决这样的真正的争议,一方面要对法律的适用加以改善,另一方面要对法律进行立法上的修改。
下面提出几个相应的实际问题:一是保证担保问题,即保证人对于所设立的无条件、无期限的保证担保,是否要依据成文法的条文规定而承担绝对的保证担保责任?二是事实婚姻问题,即男女双方只是事实婚姻关系,其婚姻状况并没有向有关机关呈报,于此情形下,如果男方单独解除事实婚姻,女方是否有其他救济之道?三是土地租赁权问题,即为建造住宅而短期(例如三年)租赁他人的土地,是否在三年后一定要拆毁房屋而归还土地?注6四是工厂煤烟问题,即因为工厂的煤烟而导致田地荒芜的农民是不是只能抛弃农业?第五是窃电问题,即对于盗窃电力的行为,是不是不能视作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令其承担盗窃的罪责?注7第六是诸如所谓的一厘事件的问题,即虽然违背法律,但是涉案标的的价值微不足道时,仍然要作为犯罪行为处理吗?
如果仅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进行解释和适用,则上述诸问题的解决并不困难。然而,一般社会大众对于普通的解决方法持有异议,这些问题遂引发社会的争议。究其原因,这些问题都是因社会最新变动而导致的结果。因此,对于这些新问题,长期以来所认可的解决方法,在我们新的社会生活背景下,已不再被认为是一种公平的解决方法。也就是说,长期以来解决问题的法律此时已丧失其作为规范的价值。
此类争议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此类争议相伴而来的是新的社会现象即所谓新的社会问题,二是此类争议引发法律作为规范的价值重置。
对于新的社会生活背景下作为规范的法律加以探讨,这正是本人演讲的主旨。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