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法权结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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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法法权的逻辑基础:环境利益

法律产生的动因,在于协调、衡平和解决人类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矛盾纠纷和价值对立。利益法学派认为:利益是法律的产生的根源,既是法律产生的原因,也是法律的基本使命和目标。法律是保护利益的手段,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的冲突,利益以及对利益的衡量是制定法律规则的基本要素。法益理论认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权利是法益的基本内容,权利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是法益的内容,利益是权利的本源性概念。注67应然利益上升为实定法益,路径有二:权利是法益的第一性配置手段;派生于权利的权力,是法益配置的第二性手段,也可以看作是“实现法益的一个成本。”注68从这个意义上,法律上的权利和权力,均可以看着是利益的法律实现手段。

法益分析方法为我们认识环境问题及其背后的利益冲突提供了一种视角。环境法所关注的环境问题,实质上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利益冲突的产物。在现代环境问题产生之前,传统部门法的利益谱系中并没有环境利益的位置,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加剧并逐步演化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环境利益也随之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诉求。在制度层面,确认和保护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协调和平衡利益冲突,抑制不当利益诉求,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根本途径。注69由此,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制度选择中,以调整、保护环境利益为己任的环境法逐渐兴起,而环境法中的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制度规范,既是环境利益的法益化形态,也是实现环境利益的基本路径。

环境利益,是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目的,以环境资源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客体的各种利益的集合。抛开各种纷繁复杂的概念表象,“环境利益是利益法学在新时代的重要概念,是利益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之一”。注70从本源意义上探究,环境利益是环境权利、环境权力的逻辑基础,既是环境利益法定化的不同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实现环境利益法律保护的不同路径。因之,对环境利益的概念和内涵进行准确界定,对环境利益的逻辑构造进行规范的法学形塑,是建构“环境权利—环境权力”制度体系的逻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