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法权结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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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的主题

本书借鉴已有的法权理论,提出“环境法法权”概念,试图从一种“全景式”的宏观视野出发,对环境法的“法权结构”及其“运行逻辑”进行全方位的探讨。通过对环境法法权的逻辑基础——环境利益的解析,进而从学理的应然层面论证环境权利体系及类型界分、环境权力构造与运行逻辑,从实证层面分析环境法法权的实然配置与运行冲突,最终提出环境法法权的规范建构和冲突消解的路径。通过本书的研究,旨在为促进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和环境治理走向多元共治模式提供一种理论上的导引。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环境法法权的概念证成与法权结构。

借鉴正在成长中的“法权中心主义学说”,尝试提出“环境法的法权”即“环境权利—环境权力统一体”概念,论证其作为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合目的性。进而提出如下理论预设:环境法学研究应当从环境法保护和调整的环境利益出发,以环境权利—环境权力统一体即环境法法权的规范建构作为学科的核心范畴。把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置于统一的法权结构体系内,着力探究围绕实现法权目标所形成的“环境权利—环境义务”、“环境职权—环境职责”二元结构的内外部互动关系,确定各自的边界,消解其内在张力和冲突,促进两者在竞争中成长,实现法权运行的动态平衡和协调稳定。环境法的法权结构,即把环境法上不同的权利和权力类型按照一定的逻辑建立起来的具有紧密逻辑关系、内在协调统一的体系化架构。在环境权利体系中,探究不同主体、不同类型的环境权利之间的关系;在环境权力体系中,探讨不同类型的环境公共权力之间关系,进而通过构建相应的法律实现机制和法权结构,使环境法所规范和调整的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达到合理配置、相互制约、彼此协作、规范运行的和谐状态。

第二部分,环境法法权的逻辑基础:环境利益。

在环境法的法权结构中,环境权利来源于受环境法律所保护的环境利益;环境权力是为了维护作为环境法整体法益的环境公共利益而设定的,是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一个工具,环境利益就构成了环境法法权的逻辑基础。环境利益是环境法的应然法益,即环境法所要保护和调整的利益,是指为了满足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安全和良好的环境需要,以环境资源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客体的各种经济性利益和生态性利益的总和。环境利益的基本类型可以界分为生态利益和资源利益,环境法的法权制度设计无不是基于两类利益的保护、平衡和调整而展开的。环境法不仅要关注对环境利益的保护、增进、协调和平衡,更要关注对环境负担的预防、修复和治理的义务分配和平衡。

第三部分,环境权利的体系架构。

权利是法益的第一性配置手段,环境权利因之构成了环境法法权的基础。在我国,环境权理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虽然形成众多流派,但存在主体泛化、概念混同、内容杂乱等问题,权利内容的冲突性、边界的模糊性、操作上的欠缺性等使其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利类型,无法被立法所确认。应当在区分环境权和环境权利体系概念的基础上,研究环境权利体系的架构及其内在逻辑关系。环境权、资源权、排污权是环境权利谱系中最基本的权利类型,其中,环境权是不受污染和破坏的良好的环境品质,是生态利益的反映和实现路径,其本质是生态性权利;资源权的是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获取的经济利益,是资源利益的反映和实现路径,其本质是经济性权利;排污权是保护生态利益不因排放的污染物突破环境容量而受到损害,同时保障生产者在法定限度内实现其资源利益的“限制性”权利,其本质是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负担”行为限制在不损害前两类权利的界限之内。环境法的使命之一,就是建立不同类型环境权利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机制,弥合和协调权利冲突,促使其向协调有序发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四部分,环境权力的运行逻辑。

“环境权利法”和“环境权力法”的建构与配合是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变革方向。权力是法益的第二性配置手段,环境权力是环境法法权的又一重要内容。环境权力生成于环境风险时代政府公共职能的拓展,其运行机制是政府环境管理体制及其权力分工负责。环境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保障环境公共利益,权力的构造表现为“环境职权—环境职责”的统一,权力的类型包括环境规范制定权、环境标准制定权、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命令权、环境监督检查权、环境行政处罚权和环境纠纷处理权等。环境权力的法律配置,纵向上体现为自上而下的层级分配,横向上体现为部门权力的分工协作以及与非政府社会组织的合作。环境权力的良性运行,需要在权力制衡和权利制衡两种最基本的制衡机制的基础上,以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加以保障。

第五部分,环境法法权的实然配置。

从法权配置与运行的实然角度考察,一方面,“环境权力”在中国当下的环境法治运行中处于主导性、支配性地位,而“环境权利”则处于弱小的、被支配的地位,前者的强大对后者构成某种挤压,后者则处于先天发育不足、法律保障不力的境地。另一方面,在环境权力在与经济权力的博弈中,环境权力则处于法律配置不足、实践运行中被层层消解而出现的效力不足等问题,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环境权力存在非均衡性;环境权、资源权、排污权在法律配置上存在结构性失衡。环境权力运行中存在或隐或显的博弈与冲突;环境权力的不当运行造成公众合法环境权利的侵害,公众在规避环境风险、维护自身权利过程中,对政府公共权力的权威性提出挑战。

第六部分,环境法法权的规范建构。

环境法法权的规范建构和冲突消解,重点在于:针对环境权利的法律实然配置的不足,从立法上对各类环境权利进行均衡配置,划定权利边界。针对环境权利的内在张力导致权利实现过程中出现的权利冲突问题,运用利益位阶确认、利益倾斜保护、利益综合兼顾等利益衡量方法,解决权利冲突,实现各类环境权利的动态平衡。通过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与环境公共职能的整合,实现环境权力和环境责任的合理配置;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消解环境权力的运行冲突;建立生态补偿、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矫正环境利益失衡。最终实现“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的均衡配置和良性互动,为环境治理走向多元合作共治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