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规律读本:育人三十六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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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罚分明

Mete out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strictly and fairly.

“赏罚分明”,语出《汉书·张敞传》:“敞为人敏疾,赏罚分明,见恶辄取,时时越法纵舍,有足大者。”24中国古代将赏罚作为家国治理的重要手段,战国时期的《管子·立政》已有其例:“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25《韩非子·主道》亦然:“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26又如三国时期诸葛亮《前出师表》:“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27《三国志·魏书·张鲁传》裴松之注引晋代习凿齿语:“夫赏罚者,所以惩恶劝善也,苟其可以明轨训于物,无远近幽深矣。”28“赏罚分明”同样用于治家。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笞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治家之宽猛,亦犹国焉。”29即如果家庭教育中缺失了惩戒,孩子就会犯错。

赏:赐予;罚:惩治。“赏罚分明”的意思是:处理事情有清楚明晰的标准,使该得到奖赏的人得到奖赏,该受到惩罚的人受到惩罚。在教育领域,其具体含义是:对学生适时运用奖赏和惩戒的办法,引导或规范其学习、生活行为。

中国古代教育对学生学习的奖惩举措是“赏罚分明”的典型案例。《周礼·春官》“小胥”条:“掌学士之征令而比之,觥其不敬者。巡舞列而挞其怠慢者。”30小胥(相当于助教)会对学生中的“不敬者”和“怠慢者”加以惩戒。汉代王充《论衡·自纪》:“书馆小僮百人以上,皆以过失袒谪,或以书丑得鞭。充书日进,又无过失。手书既成,辞师受《论语》《尚书》,日讽千字。经明德就,谢师而专门,援笔而众奇。”31即“有过失”或“书丑”的学生会被施以惩戒,但“援笔”(拿起笔迅速写成文章)的王充则得到了众人的惊叹和赞扬。

但赏罚也须有度,明代王阳明在《训蒙大意示教读刘伯颂等》中阐释了赏罚不当的后果:“若近世之训蒙稚者,日惟督以句读课仿,责其检束,而不知导之以礼;求其聪明,而不知养之以善;鞭挞绳缚,若待拘囚。彼视学舍如囹狱而不肯入,视师长如寇仇而不欲见,窥避掩覆以遂其嬉游,设诈饰诡以肆其顽鄙,偷薄庸劣,日趋下流。是盖驱之于恶而求其为善也,何可得乎?”32“赏无度则费而无恩,罚无度则戮而无威”33(《通典·兵三》),宽严适中、公正明确的赏罚方具有良好成效。

(清华大学 王传毅、叶赋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