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法定合同撤销情形的认定
——闵某、胡某先诉汇鑫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9)兵08民终547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闵某、胡某先
被告(被上诉人):汇鑫源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2日,闵某、胡某先与汇鑫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石河子市某小区××栋××号房屋,规划用途住宅,综合单价1.8万元,总价128772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签订合同时,房款抵尹某华供该小区1号楼至3号楼陶粒砖(38.57万元),欧某伶供该小区及其他小区隔墙板材料款(20万元),帮欧某伶另抵闵某水泥款(20万元),剩余房款2019年12月30日付502020元。2018年6月,被告向两原告交付房屋,两原告遂将房屋装修。闵某、胡某先认为被告用住宅房当作商服房销售给原告,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预售合同。
【案件焦点】
双方于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两原告主张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房屋价款的约定显失公平,因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两原告经过实地查看房屋、签订合同,后又对房屋进行装修,其对房屋状况已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是其自己的意志,并且未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其认为房屋价款显失公平可以拒绝签订合同,故该主张不成立。
两原告主张被告出售的房屋应当是商服房,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陈述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诱使对方订立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原告陈述未看清合同内容,该房屋价值100余万元,原告该陈述与常理不符,故该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闵某、胡某先的诉讼请求。
原告闵某、胡某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闵某、胡某先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闵某、胡某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主张撤销合同有两点理由,分别为显失公平和欺诈。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这里指的不公平分为两部分:一方面,一方利用其经济上的优越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在本案中,二原告是货币拥有人,被告汇鑫源公司是房屋所有权人,双方地位平等,被告汇鑫源公司并未拥有经济上的优越地位,使原告难以拒绝签订合同,故该部分不存在不公平。另一方面,一方利用对方没有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在日常生活中,买卖房屋属普通生活经验和交易经验,并非特殊的技能。即便原告缺乏该部分经验,亦可咨询有经验人士之后再行签订合同,故该部分亦不存在不公平。
欺诈的合同是指一方故意陈述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诱使对方订立合同。本案中,被告汇鑫源公司并未实施欺诈行为而使原告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且原告多次实地查看房屋、对房屋进行装修,其对于房屋状况是明知的,被告汇鑫源公司并未实施欺诈行为。
本案中,二原告主张在订立合同时对房屋价款的约定显失公平,因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二原告经过实地查看房屋、签订合同,后又对房屋进行装修,其对房屋状况已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是其自己的意志,并且未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其认为房屋价款显失公平可以拒绝签订合同,其认为显失公平的主张不成立。二原告主张被告出售的房屋应当是商服房,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陈述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诱使对方订立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案涉房屋性质为住宅,原告陈述未看清合同内容的主张有悖常理,其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亦不成立。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交易日益多样化,规范合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市场交易秩序。可撤销合同具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的特点,所以法律允许一方自由决定是否撤销该合同,以决定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保持谨慎态度,正确掌握宽严尺度,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在当事人未就变更达成合意的情形下,法院不得撤销合同。
编写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王建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花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