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快递加盟商经营活动中侵权法律责任分析
——易某文诉杜某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终444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易某文
被告(被上诉人):杜某德、平安保险公司
被告(上诉人):圆通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6日15时53分左右,在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232省道新科西路路口,杜某德饮酒后(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27.7mg/100ml)持C1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新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路口,绿灯向西通行时,恰遇易某文持E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继续通行,两车相撞,致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易某文受伤,发生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德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易某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后易某文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之伤经武进法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易某文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自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营养期180日为宜,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杜某德驾驶的汽车登记所有人为其本人,事故发生时在从事快递业务。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后平安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
同时,在2016年6月20日,圆通公司与杜某德签订《加盟承包协议》一份,主要载明:双方一致同意由圆通公司授予杜某德友谊小留区域内圆通速递的经营资格,杜某德承包并负责该区域内的日常经营活动,圆通公司收取一定的加盟费及管理费用……杜某德支付给圆通公司加盟费15000元及押金20000元,日常经营过程中的需缴纳的其他管理费用按照圆通公司审核通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杜某德在本协议约定的承包区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圆通公司不参与杜某德的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如使用交通工具引发的纠纷、工作人员的人身纠纷和劳动纠纷(包括杜某德自身)、与客户之间的业务纠纷等均由杜某德自行独立负责,必要时圆通公司给予相应的协助……本协议有限期为一年,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
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杜某德、圆通公司、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70553.9元。
【案件焦点】
如何认定《加盟承包协议》的效力及确定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德与圆通公司签订了《加盟承包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内部约定,对外并无约束力,快递行业准入具有一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十四条规定:“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上述规定明确了快递行业的准入标准,现本案中杜某德以圆通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快递业务,其未有任何经营许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圆通公司向杜某德收取加盟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用,从中获利,故双方的法律关系本质上系挂靠关系,系杜某德借用圆通公司的经营资质对外从事快递业务,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对于杜某德应承担的责任,由圆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安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易某文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计120000元,扣除其已经垫付的10000元,尚需支付110000元;
二、杜某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易某文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78552.8元,圆通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易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圆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一、快递经营者、快递公司之间加盟承包法律关系的认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快递业务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紧密,因为快递业务的迅猛发展,各大快递公司为扩大市场,往往采用网点加盟,甚至层层外包的方式,该方式的准入门槛较低,快递公司为了盈利,往往疏于审查加盟商的相关资质,对下属的网点疏于管理甚至难以管理。快递网点一般利润较低,而网点增加,势必导致快递车辆的增加,竞争激烈,网点需要通过大量派件走量的方式赚取利润,也导致了快递车辆交通事故率增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理赔往往得不到解决,有些快递车系机动车,可以通过投保相应的汽车保险来解决理赔问题,而大部分快递车属于超标电动车,严格意义上讲车辆性能属于机动车范畴,此类车辆未有保险,交通隐患较大,发生事故后,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加盟商的准入门槛较低,大部分未有赔偿能力。实践中,受害人在向加盟商要求赔偿未果后,在找到该加盟商所属的快递公司时,快递公司经常以双方系加盟承包关系并且有书面协议,双方各自引起的纠纷由各自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为由,对受害人的损失不予赔偿,为此导致双方矛盾加剧,进入诉讼程序,产生诉累,因此厘清加盟商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通过上述规定,结合实践,快递公司均是取得经营快递业务许可的正规公司,经济实力较强,除少数快递公司以直营的方式经营快递业务外,大部分快递公司均是发展下属加盟商,其中加盟商大部分未取得邮政部门的经营许可,仅是依靠与快递公司签订加盟承包协议,缴纳加盟费、管理费等费用后,借用快递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该经营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系加盟商借用快递公司的资质对外经营,双方虽签订加盟承包协议,但快递公司并无权授予加盟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双方实质系挂靠关系。因此加盟商在经营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需按照挂靠法律关系,由快递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关于快递公司加盟模式的风险思考
实践中,快递公司与加盟方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盟承包经营关系,需要加盟方向邮政部门依法申请经营许可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同时,快递公司在对加盟方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商业信誉等进行严格审查,履行审查义务,确保在发生重大损失时加盟方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同时由加盟方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不能为了快速扩大规模而降低行业的准入门槛,让一批没有资质条件的加盟商进入快递行业,导致行业恶性竞争,大打价格战,降低了服务质量,引发一系列不利法律后果。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提高行业门槛,才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律风险。
编写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冯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也进行了废止或修改。本书收录的案例均裁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