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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一、诈骗罪的基本套路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套路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基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但在司法实务中,诈骗的手法五花八门,本案中所表现的就是一种以“借”为名实为诈骗的犯罪手法,因为披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而格外具有欺骗性。

二、借贷关系的三种情形

现实生活中就借贷关系而言,借款到期后债务人迟迟没有还款通常有三种可能。第一种是没钱“还不起”,第二种是有钱“不想还”(即通常人们所说的“老赖”),第三种是根本“没想还”。

没钱“还不起”和有钱“不想还”这两种情形在性质上一般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而根本“没想还”则涉嫌构成刑事诈骗犯罪。案例7中的彭某到案后,以自己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民事借贷关系、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为自己开脱,并能正常提供借据及付息凭证,乍看起来似乎无懈可击,但细究一下就会发现,彭某从一开始借钱就根本“没想还”,说明借款只是其“假意”,诈骗才是“真心”,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

三、主观有恶意,客观有骗财,依法构成诈骗罪

彭某的诈骗手法在司法实务中被称为“借贷型”诈骗。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彭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借款为名行骗的事实,依法构成诈骗罪。

值得一提的是,在处理这类以“借”为名的诈骗案件时,为避免打击无辜,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行为人主客观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在正常民事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人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没能如约偿还借款,但是并没有非法占有债权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不属于犯罪。实践中,有的借款人为获得借款也会虚构、夸大事实或者隐瞒一些真相,但只要其目的是借款,主观上还是愿意还款,而不是借钱时就不想还,企图非法占有债权人财产,就不能确定为犯罪。至于怎样辨别“想还”还是“不想还”,需要综合案件证据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