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购的电视机出现质量问题,找谁索赔?
案情
北京的李先生趁着“电商大促”打折期间,在某电器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可收到货后只用了一天,电视机就出现了黑屏现象,随后李先生拿出说明书进行研究,结果发现该电视机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于是立即和网站取得了联系。网站客服人员给出的答复是,网站不负责质量问题,无法赔偿李先生的损失,让李先生直接和经销商取得联系。李先生见状,只好又联系经销商,但却无法取得联系。面对此情况,李先生非常苦恼,他不知道该找谁索赔。那么,李先生该找谁索赔呢?
解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对网络购物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采用网络、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由此可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按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因此,网络购物权益受到侵害后,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其中,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的前提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其承担赔偿责任后交易平台提供者可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容易知晓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但对于实际的销售者或服务者可能并不了解或者了解较少,此时,赋予网络交易平台这一义务,一方面可以方便消费者维权,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网络交易平台严格电商准入标准。本案例中的李先生由于无法和经销商取得联系,因此可以要求网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