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跋涉:未成年人司法“海曙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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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调查制度

“海曙模式”的社会调查制度主要是指以社会调查的方式对在宁波地区有固定居住地、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未成年人,聘请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并以调查报告结果作为量刑,尤其是是否适用缓刑的参考依据的制度。

最早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相关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提到“开庭审判前,审判人员应当认真阅卷,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家访,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生活环境、成长环境、社会背景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审查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动机”。这是对社会调查粗线条的规定,与此时1997年刑诉法规定的“控辩式”审判方式不相适应,在实践中对调查主体、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具体操作问题都亟待明确和改革。在此背景下,海曙法院借鉴国外做法及经验,在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中突破性地设立了社会调查制度,并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