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跋涉:未成年人司法“海曙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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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引入司法心理学

一、“海曙模式”中的心理鉴定制度

2007年6月,海曙法院尝试引入心理鉴定制度,即法院在案件判决前邀请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分析被告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为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正确量刑,尤其是是否适用缓刑,提供参考依据。

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未成年人家庭、社会环境等外在条件进行一定的了解,针对个别心理有偏差的未成年人,如何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以便法院更准确地掌握其心理健康状况,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作为是否适用缓刑参考,并为以后针对性地帮教提供依据,心理鉴定制度应运而生。2008年海曙法院与宁波人和心理咨询师职业培训学校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确定了由宁波人和心理咨询中心为我院开展心理鉴定制度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同时规定了《关于在海曙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引入心理鉴定制度的技术方案》《心理鉴定与评估报告标准格式范例》《心理鉴定与评估同意书》《心理鉴定环境和设备图片》4项关于规范心理鉴定制度的标准文本,为心理鉴定制度的规范化打下基础。后来基于对心理鉴定模式的优化与改进,我院又与宁波大学心理系暨研究所建立合作关系。

同时,海曙法院就心理鉴定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规程(试行)》第五章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心理鉴定由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心理鉴定师在庭前进行,同时还规定了心理鉴定项目的设计和选用原则:1.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常见类型和常见影响因素,如应激状态下激情犯罪、冲动控制犯罪等,选定鉴定项目;2.针对传统纸笔和计算机心理测试项目经常出现的掩饰、敷衍、装坏、装好、趋中等心理现象,选用投射性测试工具和生理、心理反馈评估工具;3.考虑到未来司法矫正的需要,鉴定报告既要具有评估功能,又应兼具心理矫治、辅导和训练功能。

心理鉴定制度的建立,给未成年人审判的量刑工作和判后针对性帮教带来极大的便利,通过实践摸索,也被吸收到新刑诉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心理测评。

“海曙模式”心理鉴定制度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流程:1.法院提前1周将需要接受心理测试的未成年被告人名单、基本资料、进行心理测验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心理咨询师。2.被告人或其监护人在心理咨询师的指导下阅读《心理鉴定与评估项目》,在了解鉴定目的与内容后,签署《心理鉴定与评估同意书》后方可鉴定。3.心理鉴定的形式,除了书面做题、面对面地交流等方式,还采取做沙盘、玩游戏、画图画等轻松活泼的形式,使被测试者能够自然投入测试活动中,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4.心理鉴定的内容主要是测试被告人的行为与其压力与情绪应对模式、基本人格特征、深层心理机制3个方面的关系,从而分析被告人的心理健康状况。5.为确保测评的严谨性、真实性,鉴定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6.鉴定结束后,心理咨询师应在5个工作日出具《心理鉴定与评估报告》,在开庭审理前或法庭教育阶段向法庭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