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跋涉:未成年人司法“海曙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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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心理干预制度融入“海曙模式”

心理干预机制则是在心理鉴定制度基础上筛选出心理健康出现严重问题的未成年被告人,给予他们特别关注与特殊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大多由心态不良所引发。这种基于不良心态而导致的犯罪行为,是指未成年人犯罪前并没有发生品德的蜕变,而只是遭遇生活事件后处于冲动、激情、压抑等不良状态而引发的犯罪,如果只惩治其行为,而不加以心理疏导和干预,往往难以阻断再度犯罪的根源。从2008年开始,海曙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涉案被告人进行了心理干预和疏导,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积淀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心理干预制度,即在未成年被告人审判中,通过对涉案未成年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心理干预,尽量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并把握其负面或不良的心理状态,帮助其重新建立良好的心理秩序,促使诉讼活动正常开展,同时对合议庭正确定罪量刑、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科学的参考。

心理干预机制的运行程序主要分为:第一,启动程序。审判人员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联系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他们如果认为涉案未成年被告人自身存在心理障碍,可以向法院申请心理学专家介入进行心理治疗;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未成年被告人存在心理问题时,也可以建议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心理干预。第二,庭前疏导程序。在对涉案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鉴定时,由心理鉴定师有针对性地做压力释放,以缓解被告人庭审前的紧张焦虑心理;在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学习状况以及在家和学校的表现时,根据获取的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对其本人甚至法定代理人进行心理疏导,缓解诉讼程序中的紧张等情绪。第三,庭审教育程序。在法庭审理阶段,根据对涉案未成年被告人所做的社会调查报告、心理鉴定报告,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从心理、性格、行为认知等方面分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成因,从责任承担、未来设计、判决心理预期等方面进行评析,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找准改过自新的着眼点。第四,庭后矫正程序。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应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而教育不能泛泛而谈,必须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自身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干预,由心理专家对其进行罪因剖析、责任承担、未来设计、心理预期等方面的测评,从心理、性格缺陷等方面分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不健康心理症结,找到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从而制订有针对性的疏导方案并进行心理干预,使其不良心理得到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