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未成年人审判『海曙模式』的历程与由来
第一节 海曙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发展历程和工作成效
很多国家或者地区最初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都是源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结构单一,劳动就业固定,城乡壁垒森严,社会成员的地区性流动受到严格管制,社会处于“超稳定”状态。整体社会犯罪率比较低,相应地,未成年人犯罪亦较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问题并不突出。自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迅速增长,社会文明高速推进;另一方面原有社会结构体系不断被解构,社会剧烈转型,个人及家庭财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矛盾加剧,犯罪率上升趋势明显。未成年人犯罪也“水涨船高”,甚至比成年人犯罪更为突出,引起全社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第一次专门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议中,明确指出:“成立未成年人法庭是刑事审判领域的一项改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后又正式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失效时间为2013年1月18日)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办案程序。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失效时间为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失效时间为2013年1月18日),进一步确立和强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相关工作制度。在此期间,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颁行。上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制度保障,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遵循的工作方针和原则,也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机构的建立、发展和有效运转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
在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障工作推进和发展的同时,海曙法院开始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逐步树立创新工作理念,建立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创新实践方式,形成具有“海曙特色”未成年人审判的“海曙模式”。
海曙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发展改革,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长期的探索和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浙江省范围内率先推出缓刑听证、社会调查、心理鉴定、公益代理人、帮教基地、关爱妈妈、前科封存等内容的特色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海曙模式”,积累了一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可传播的宝贵经验,为养成未成年人的良好道德品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