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民事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催……号
申请人:×××,……。
……
申报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申报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因……(写明票据名称及其被盗或遗失、灭失的情况),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申报的,写明:)申报人×××已于××××年××月××日向本院申报。
(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写明:)申请人×××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写明:)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元、公告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或者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2.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四百五十二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第四百五十五条 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