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卷·下册)(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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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停止支付通知书(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用)

××××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

(××××)……民催……号

×××(写明支付人名称):

申请人×××因……(写明有关票据名称及被盗或者遗失、灭失等事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通知你方对……(写明票据名称、票面金额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的姓名和名称等)立即停止支付,待本院作出裁定或者判决后再作处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公示催告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