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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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一)孙先生与睿智投资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存在保底条款

孙先生与睿智投资公司签订的《市值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睿智投资公司在受委托期间实现不低于账户总资金15%的盈利目标,如未能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睿智投资公司负责补齐未达到盈利的差额部分。超出约定的盈利部分,乙方按照50%进行盈利分成。在该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中,睿智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向委托人保证盈利率,同时隐含着本金不受损的保证,属于较典型的一种保底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外,还保证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3]另外,睿智投资公司承诺对收益未达目标的“损失”作出赔偿也是保证本息最低回报的手段。因此,法院认定孙先生与睿智投资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存在保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