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教室窗户脱落砸到人,学校要负责吗?
情景再现
一天,校内一窗户由于底端滑轮老化而脱落,将放学路过的小宋砸伤。小宋的伤势经诊断为下颌部外伤、前额部外伤、双手拇指外伤等,并住院治疗14天。小宋的监护人认为,学校的教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并致小宋受伤,学校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请求学校赔偿因造成小宋伤害产生的各项损失。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因校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并致小宋人身受损,其应对小宋的合理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4]
法律分析
首先,对于窗户脱落砸到人,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很明显,在上述案例中,学校作为教学场地的管理者,校内的窗户脱落,其确实应承担责任。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所以校内的窗户脱落,无论砸到的是不是该学校的学生,学校作为场地的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在日常生活中除了监护人需要保护其安全外,学校也需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责任。根据被侵权人年龄的不同,教育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方式也不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于八周岁),法律规定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遭受人身损害的,一般推定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需要自行举证其已经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于等于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则为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在未成年人一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需要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关的教育、管理职责。因此窗户脱落致学生受到伤害,一方面学校应承担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产生的责任,另一方面学校也应承担未保障校内设施安全致人损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