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横穿学校球场被误伤,谁来负责?
情景再现
阿聂在回家的路上,总会经过某中学的球场。某日阿聂经过球场时,看见球场正有人在打球。阿聂抱着侥幸心理,快速横穿过球场,不料被正在该球场打球的小侯撞倒受伤,后去往医院住院治疗。阿聂认为,小侯应当为自己的受伤负责,而小侯则认为,是阿聂横穿球场受伤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聂横穿球场时被正在该球场打球的小侯撞倒受伤并住院治疗的事实清楚,但由于阿聂受伤主要系其未注意安全防范,横穿球场造成,所以阿聂应承担主要责任。中学将球场设置于紧靠学校大门处,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但经法院审理查明,学校安全防范存在疏漏,所以也应对阿聂之伤承担相应责任。而小侯是在正常进行学校安排的活动,故对阿聂受伤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5]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中,有人会对结果感到诧异:明明阿聂是被撞伤的人,为什么自己还要承担主要责任呢?原因在于阿聂作为一个有认知能力的人,在明知道可能有被撞伤的风险的情况下,还是选择了横穿球场,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是因为被侵权人自身行为导致了受伤的后果,不应该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在本案中,阿聂的行为属于造成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自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横穿球场被误伤,侵权人是否有责任,需要看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小侯明明看到阿聂经过,依旧故意将其撞伤,那么小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例中,小侯在正常进行学校安排的活动,并不能预见阿聂的突然出现,所以小侯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小侯踢球的场所是受学校管理的,学校应该考虑有人在体育活动进行时经过的情况,做好防范措施。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学校因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应该对受伤的人负一定的责任。
所以,学校的各种场地和设施应考虑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经过危险路段时,也应该提高警惕,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自己受了伤,还需为自己的鲁莽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