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召开居民会议应当达到怎样的标准?谁有权召集会议?
◆ 案例分析
某小区居民李某喜爱跳广场舞,在李某的组织下,一支老年人广场舞队伍成立了。近日,该队伍每晚在小区广场上组织跳舞,伴随着嘈杂的音乐常常跳到晚上12点左右。该小区内有多名高三学生在奋力备战高考,但是因为嘈杂的音乐声,学生们无法集中注意力学习。此外,小区内睡眠质量差的上班居民也无法忍受音乐声,于是在小区业主群内呼吁召开居民会议,讨论跳舞时间的协调问题。那么,召开居民会议应当达到怎样的标准?谁有权召集会议呢?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组织形式,有助于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民主的决策制度,是居民实行自治的决策机构。与本社区利益相关的事务,居民可以通过社区居民会议进行讨论、决策。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3款规定:“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一小部分居民的意见不能代替所有居民的意愿,该条款对出席和表决人数做了硬性的规定,体现了代表的广泛性、民主性与有效性。与此同时,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该项对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者身份、人数占比有相应的要求,并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的情形,避免了因个别居民的私人事务而占用社区公共资源的现象,也及时地回应了社区居民共同关心的公共事务问题,兼顾了效率与民主。在本案中,部分受扰的居民若想召开居民会议,必须满足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的硬性条件,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倘若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对此次事件提议召开居民会议,则居民委员会必须召集。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深度解析
社区居民会议充分调动了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有效落实了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让居民真正成为社区的主人。由于社区居民人数众多,采用完全同意原则处理社区事务存在着障碍,所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社区居民的代表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才可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并进行表决,体现了效率性与民主性,符合当前我国基层社会管理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