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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患有精神病的,应该由谁来担任监护人?
如果成年人因为患病而失去行为能力,就需要为其确定监护人。比如,年仅30岁的小王因为工作压力大,再加上有家族精神病遗传史,不久前突然变得疯疯癫癫的,甚至还经常动手打人。后经医院诊治,小王患上了精神病。之后,小王的妻子和父母因为谁应当成为其监护人而发生了争执。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到底应该由谁来担任?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我国法律的精神,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为其设置监护人。《民法典》第28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何确定监护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但确定了可以担任其监护人的人员范围,还对其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实际中应当严格按照该法条的规定操作。
本案中,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小王的妻子处于监护人的第一顺位,因此应当由其担任小王的监护人。当其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丧失监护资格时,才应当由下一顺序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不仅仅是监护人一人的职责,更是全社会的职责。如果把责任全部交给家庭,会给家庭监护人造成沉重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政府及各公益组织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共同帮助和激励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看护和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