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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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定监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人为了防止自己将来因患病而生活无法自理甚至失去表达能力,想要事先为自己确定一个监护人,这就是所谓的意定监护。比如,老张经过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老年痴呆症。考虑到自己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会逐渐失去自理能力,于是他想为自己先确定一个监护人。老张有四个子女,几个人经过商量,最终决定让老张的大儿子作为老张的监护人。但是,老张认为二女儿更适合担任自己的监护人。那么,意定监护人应当如何确定?本案符合意定监护的法律要求吗?

所谓“意定监护”是指无论是监护人的选任,还是监护事项的委托,均应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由被监护人确定。意定监护的主要目的是使被监护人在有自主意思表示能力时为自己选定一个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表示能力后,由选定的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监护事宜和被监护人的其他相关事宜。意定监护是为应对老龄社会而创设的一种老年人权益保护制度,其立法宗旨是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使老年人有尊严地度过晚年生活。

《民法典》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本案中,老张的子女通过共同商量最终决定让老张的大儿子作为其监护人的做法不符合意定监护的要求。因为意定监护是以被监护人的意愿为主导而设立的,必须体现对被监护人意愿的尊重,而本案中的子女在确定监护人时并未考虑老张的真实意愿,不符合意定监护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