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治传播新动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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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时代普法在制度创新中的科学定位

第一节 普法——制度创新的法治引擎

摘要:从意识基础、主体维度和内在潜力等方面透视新时代普法与制度创新的内在关系。在意识基础方面,普法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动态规则意识、高质量发展意识、直面问题意识等多方面支持。在主体维度方面,普法增强了制度创新的主体能动性、扩大了制度创新的主体范围、提高了制度创新的主体效用。在内在潜力方面,普法增强了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社会基础和发展潜力。

适应新时代法治发展需要,普法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基础性工程,在普法内容、普法主体、普法发展等多层面发生重要法治变革,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意识基础、主体维度和内在潜力。普法的独特法治优势,使其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法治引擎。

一、从法律普及到法治普及——增强制度创新的意识基础

在我国法律体系建成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新时代普法提出了新的法治要求和期待。以改革思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必要的制度创新作为保障。实现制度创新离不开思维方式方法的更新,法治文化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在根据。培育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法治文化,需要拓展原有法律普及思路,深化对法治普及的多角度认识。

具体来讲,新时代法治普及不仅包括法律内容的普及,还应当包括法律运作情况的普及。从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角度界定新时代法治普及,应当是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有关法治传播的全面认识。兼顾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多元法治文化发展,提供了更新新时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识基础。新时代法治文化以动态规则意识、高质量发展意识和直面问题意识等丰富了制度创新的意识内容。

(一)普法为制度创新提供动态规则意识支持

传递规则内容的制度普及主要以规则意识传播见长,新时代改革视角下制度创新,应当在破与立的关系中理性对待规则意识动态发展问题。社会转型尚未完成和传统历史文化遗存,是导致现代规则意识缺失的现实文化情况。[1]制度创新致力于推进新时代国家社会转型发展,适时丰富规则意识内容成为推进制度创新的必然要求。制度创新为丰富新时代规则意识提供了动态维度,即规则意识的动态发展趋势。不同于非规则的不确定性特征,动态规则意识呈现的不确定性是积极导向性的,是发挥法治引领作用的规则意识。动态规则意识克服了静态制度审视的弊端,为基于立法目的的动态法律解释及运用提供了必要法治意识基础。确切地讲,动态规则意识既是对法律滞后性的有效弥补,也是对非规则运行的积极规避。

培育动态规则意识,需要针对规则意识在法治体系内和法治体系外运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理性规划,普法成为应对法治体系内外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是法治体系内的角度,规则的制定、执行不良或不力是贬损规则意识内在品质的利器。普法融入立法、执法、司法等的发展路径,在传统自上而下的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维度之余,引入了自下而上的法治社会维度,对立法、执法和司法等产生了必要的法治舆论监督作用。普法成为动态规则意识产生的重要制度内途径。另一方面是法治体系外的角度,鉴于规则意识在法治实践中遇到的熟人社会、圈子文化等深层次问题,动态规则意识应当从制度创新的现实法治需求出发,将私人因素作用圈定在一定范围内,确保制度创新的公益实现。推动制度创新的动态规则意识,应当是以公共利益保护为动态诠释,不合理私人利益应被排除在动态规则意识之外。普法作为沟通法治体系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治形式,其法治社会视角成为公益保护制度创新的重要支撑。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普法这种法治沟通行为培育动态规则意识,可以强化法治沟通的主体作用,克服法律工具论对规则意识培育的不良影响,以法治沟通形式诠释动态规则意识具有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的契合性。从法治体系内部角度讲,我国党政主导的普法模式意味着新时代全面法治传播,需要增强相关方面的主体意识,普法成为法治社会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体系建设中提高主体意识的重要法治途径。从法治体系外部角度讲,普法的开阔社会视角,有效地规避了熟人社会、圈子文化的规则无用论,促使规则成为处理社会关系的重要准则。归根结底,执政党与社会的法治关系属于实质法治,执政党与国家的法治关系属于形式法治,[2]普法作为执政党联系社会的法治渠道,成为实现实质法治的重要法治方式,为克服传统形式法治弊端的制度创新提供了实质法治支持。

(二)普法为制度创新提供高质量发展意识支持

随着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需要在后立法时代开展相应的高质量法治建设。高质量法治建设既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内推进法治创新,也需要在法治理念层面进行必要提升,其中以人民法治理念统辖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领域的法治创新成为高质量法治运行的重要特点。发挥人民法治理念的高质量法治价值,需要借助新时代普法的有利渠道。

第一,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传播形式,[3]新时代普法的高端定位,为高质量法治运行提供了充分的法治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国家、社会和个体的多维度价值,其融入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克服形式法治缺陷实现实质法治的重要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科学内涵,将法治运用效果提高到多层面治理高度,突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形式化解决问题的限制,促进着眼全局、着眼发展的高质量法治推进。适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需要的法治普及,不仅限于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的法治传播,更重要的是,其深化了法治的新时代内涵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的法治,具有与公平、正义、和谐等价值的内在契合性,是能够得到多方面广泛认同的法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泛价值认同转化为对当代中国法治认同,需要发挥法治宣传教育的培育基础作用。[4]以培育法治认同为着力点的法治普及,从法治认知角度夯实了高质量法治的发展意识基础,促进从法治认知层面加强对制度创新的深层次领悟。

第二,人民法治理念的全方面解读,需要发挥新时代普法的多层面法治沟通作用。传统上人民多作为政治概念使用,人民法治是与新时代政法思维相适应的法治理念形式。在新时代政治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情况下,如何将政治体制改革的有益成果转化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有利支持,成为新时代政法工作践行人民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新时代高质量法治,不仅仅是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步的高质量法治,更应当是与新时代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相契合的高质量法治。我国普法采取党政主导模式,普法具有联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等多层面的法治沟通功能,融汇了政治维度、经济维度和社会维度等的法治解读。更为重要的是,普法的法治沟通属性关注了相关方的主体性,增强了人民法治话语的开放性,既注重从国家发展角度诠释人民法治深层价值,又注重从社会和个人发展角度强化人民法治现实功能。多方面沟通的高质量法治过程,为达成人民法治的高质量法治共识提供了重要保障。人民法治理念作为新时代高质量法治的集中体现,多层面的法治沟通交流有利于强化人民法治立场,进而深化制度创新共识。

(三)普法为制度创新提供直面问题意识支持

针对制度运行存在的滞后、脱节等问题,普法作为多维度的法治沟通行为,提供了汇集现实问题的法治路径,并以多方法治共识的舆论形式提供解决突出法治问题的现实出路。不同于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中的问题意识形式,普法的问题意识更具有代表性和事先性,从而为制度创新留下了巨大空间。

第一,普法问题意识的代表性,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素材。多年来我国普法采取按照普法对象分类的形式进行,普法对象的突出群体法治问题较为明显,普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以法治方式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法治渠道,普法主体的多元化为普法对象法治问题化解提供了有利条件。当普法对象群体突出法治问题通过专业化法治普及沟通等无法解决时,制度创新成为最后的法治选择。换言之,普法既具有盘活法治体系内纠纷解决形式的重要法治功能,也具有开启制度创新的专业化法治舆论支持。普法的重点难点领域也是制度创新的关键领域。普法问题意识的代表性,既来源于相关方的法治沟通直接互动性,也来源于普法呈现的直接社会舆论导向性。新时代实现制度创新,需要关注相关各方的法治需求,普法动向成为应对法治需求和法治供给的重要形式,为制度创新提供重要供给侧信息。由于普法直接面对有关利益群体或社会公众,其直面问题意识成为显著特征,制度运用信息和法治理论指点等融合发展的普及特征,促进以全方面视角应对现实问题,从而为相应的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的全面法治视角。

第二,普法问题意识的事先性,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空间。不同于立法、执法、司法等纠纷应对的事后特征,普法具有预防纠纷的重要法治潜力,尤其是纳入依法治理视角下的普法行为,其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充分的发展空间。与事后法治普及侧重于制度宣教不同,事前的法治普及更关注法治原则、法治原理宣讲。为避免事前法治普及的政治化倾向,应当以制度创新思路科学引导普法问题的事先性,跳出政治说教或道德说教的樊篱,加速普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进程,这同样是新时代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另外,我国多年的普法开展模式也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发展空间。我国普法运作采取五年规划分级落实的形式,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形式具有一定同步性,与综合治理、文明实践中心创建等具有内容契合性。从一定程度上讲,普法为制度创新发展提供了开阔的社会发展和多方面社会实践视角,促使制度创新具有更为扎实的现实基础。规划科学性是其事先性的必要保障,规划科学性是融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多重视角的综合反映,这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更为充实的理论保障。

二、从全民守法到全民普法——丰富制度创新的主体维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全民守法的基础上提出全民普法的法治要求,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公权力规范维度基础上,将全民由守法主体提升为普法主体,在传统法制基础上,强化了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的全面法治目的。全面兼顾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是新时代制度创新的重要法治理念要求。从全民守法到全民普法,制度创新的法治理念内容日益丰富,主体维度成为诠释多种法治理念的重要切入点。

(一)普法增强制度创新的主体能动性

从老十六字方针中的“违法必究”到新十六字方针中的“全民守法”,实现从违法否定到守法肯定的转变,从法治建设高度初步承认了全民的法治能动性。在全民守法的结果法治基础上,全民普法呈现动态过程法治特征,全民的法治主体能动性得到有效提升。制度创新作为新时代政治体制改革、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要求,需要多方面主体能动性有效发挥,普法提供发挥主体能动性的法治渠道。

第一,社会转型要求适宜的能动法治,普法能够增强多方主体能动性。不同于西方法治主张的法治消极被动定位,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现实需要能动的法治观。[5]制度创新作为新时代能动法治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关注调动多方主体能动性的重要法治方式。普法以其柔性法治优势,能够科学协调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建设能动性,实现多种法治能动性的整体化提升。

更为重要的是,普法的沟通形式增强了法治的主体间性,为多主体法治能动性的科学协调提供了必要法治方式。传统法治以法律程序作为多主体协作的法治保障,消极被动的法治运行特点明显。实现制度创新不能严守法律程序的消极法治模式,积极的法治沟通成为重要法治需求。普法的积极法治沟通作用加速制度创新发展,普法传播新时代法治精神的过程是激发制度创新主体能动性的过程。深言之,社会转型中的普法,不再仅仅是法治实践中的副产品,而是开启法治创新的重要法治引擎。

第二,坚定新时代文化自信的法治路径,需要强化普法的主体能动性。文化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制度创新需要匹配必要的文化创新发展。法治文化是加强新时代文化自信的重要内容,应当通过法治渠道推进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新时代法治普及是传播法治文化的重要形式,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法治文化支撑。具体来讲,通过增强新时代法治文化自信,引导公众以法治文化革新现有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的文化根源,从而有效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说服力和吸引力。

法治文化自信带来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现实应用,加速制度创新由理念创新、制度设计到具体实践的过程。法治文化和制度创新联系的重要纽带就是新时代普法。新时代普法通过将法律制度普及、法治实践普及和法治文化普及相结合,促使普法对象积极思考制度运行和实践发展中蕴含的法治文化深意,在法治文化感知与体悟中自觉增强普法受众的主体能动性。不同于适应社会转型的主体能动性的外在性,法治文化自信以内化形式有效增强了主体能动性。这既是社会转型条件下文化转型的必然反应,也是法治文化发挥治理潜能的重要体现。

(二)普法扩大制度创新的主体范围

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法治建设中,制度创新多被限定在宏观主体语境下,微观法治视角下的个体创新被忽视。新时代人民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制度创新,既应当从政治层面理解人民的法治底蕴,也应当注重从具体法治操作层面关注权利人的保护问题。从全民守法到全民普法,揭示了多元化的全民法治视角,其中既包括宏观法治问题也包括微观法治问题。毕竟新时代政法思维指引下的人民法治理念,是政治要求和法治诉求相结合的法治运行理念,需要兼顾宏观法治和微观法治两个层面。致力于提高制度创新法治效益,应当在宏观法治主体之余,丰富微观法治主体内容,其中个体维度制度创新价值和功能问题值得探究。

第一,个体维度制度创新的法治价值。从价值角度讲,在国家、政府、社会等宏观法治维度之余,探究个体维度制度创新的法治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社会、个人等多维度内容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的法治发展呈现实质法治趋势,需要在国家形式法治之余,关注社会实质法治内容。个体维度法治则为社会实质法治发展提供了具体而有代表性的实质法治素材。同时,在法治社会发展中,关注个体维度的法治价值,是在自上而下制度创新路径之余,增添了自下而上的必要制度创新路径,在推进实质法治基础上丰富制度创新路径具有多重法治价值。个体维度制度创新不仅仅局限于制度提议方面,在制度初步探索完善等方面同样具有重要价值。因为不同于全民守法的被动性,全民普法的主观能动性是法治实践和法治传播的统一,不能忽视全民普法的法治实践价值。囿于我国没有经过类似西方的法治启蒙阶段,应当重视从全民守法到全民普法的法治启蒙价值,即全面普法是法治实践和法治传播相统一的积极法治创建行为。

第二,个体维度制度创新的法治功能。发挥个体维度制度创新的法治价值,应当将其法治实践有效融入社会治理、政府治理和国家治理中,实现个体维度制度创新的深层次法治功能。由于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普法,依法治理倾向于宏观法治角度。新时代全民普法兼顾宏观法治和微观法治的独特视角,促使普法和依法治理实现有效整合。其中全民普法的微观视角与个体维度成为拓展新时代依法治理法治成效的重要方面。在确认个体维度制度创新法治价值基础上,将个体维度治理潜能融入社会治理、政府治理和国家治理中,成为个体维度制度创新发挥法治功能的路径,普法成为畅通此法治路径的重要法治方式。全民守法向全民普法推进,为普法发挥治理潜能提供了重要法治条件。

(三)普法提高制度创新的主体效用

在增强主体能动性、扩大主体范围之余,普法还具有提高制度创新主体效用的作用。一方面,普法将社会转型、法治文化自信、个体维度的法治价值予以传播,为制度创新营造必要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另一方面,制度创新的成果应当通过普法渠道进行广泛传播,为制度创新推动实践创新创造必要法治条件。

第一,将普法与制度创新进行必要关联是提高制度创新主体效用的重要前提。无论是传播制度创新成果,还是传播社会转型、法治文化自信等制度创新条件,都是将普法的法治扩散效应与制度创新的发展效应进行有效整合的表现。之所以能够将两者进行有效关联和整合,在于它们均是立足法治社会发展现实的法治活动。制度创新的主体效用在于破除现有制度的不利限制,从发展全局进行必要制度重构,从而提高相关主体的法治建设积极性和创造性。原有普法多注重传播现有法律制度、增强公众遵纪守法意识等内容,对于制度发展趋势有所忽视。将普法和制度创新进行整合,不仅开阔了普法视野,将制度创新发展意识纳入法治普及范围,也促进从法治舆论角度为制度创新减少不利限制,激发相关主体制度创新意识。换言之,将普法和制度创新有效关联,实现了从双重维度提高主体效用。

第二,普法丰富制度创新主体效用。由于制度创新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多领域问题,在价值层面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多种价值观的协调问题,普法运作模式能够为丰富制度创新主体效用提供必要支持。在法治体系内,普法呈现融入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发展趋势;在法治体系外,普法与文明实践、综合治理等呈现融合的态势。新时代普法模式呈现贯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法治线索特征,其具有发现整体性、系统化风险的独特优势。整体性法治风险防范应当成为制度创新的主要任务。借助传播的线索,厘清当前制度体系的关键风险,是普法对制度创新重要的主体效用价值。

第三,普法深化制度创新主体效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从全民守法到全民普法展现了新时代全面法治传播的以人为本的法治特征。深刻的以人为本的法治特征,是新时代制度创新的重要法治遵循。从全民角度探究普法,在于将人民法治立场与全面法治传播进行有效整合。同样,丰富新时代制度创新主体效用,应当坚定人民法治立场,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创新需求进行必要转化。在借助法治传播途径发现当前制度体系风险的条件下,强化以人为本的创新目的具有重要法治价值,彰显了深化制度创新主体效用的客观作用。从实质上讲,普法深化制度创新主体效用,根源于两者在人民法治立场和以人为本法治理念上的高度契合。

三、从制度普及到全面普及——激发制度创新的内在潜力

普法不仅增强了制度创新的意识基础、丰富了制度创新的主体维度,普法还具有激发制度创新内在潜力的重要法治作用。具体来讲,普法内容、模式、趋势能够有力丰富完善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增强制度创新的发展潜力。

(一)普法丰富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

与各领域实践创新相比,制度创新具有更为基础的作用和价值,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大局着眼,发挥制度创新对创新体系的科学作用,应当以理论创新引领制度创新发展。[6]致力于推进制度创新深入发展,应当以理论创新的视角丰富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鉴于普法对制度创新的意识基础、主体维度的重大价值,普法理论内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

第一,新时代普法的全面法治思路有利于丰富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三十余年普法历程,从法律制度、法治实践到法治文化和法治理论,普法内容逐步丰富完善。致力于提高新时代全民普法力度,新时代普法的全面法治思路日益呈现。这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对新时代普法的时代法治要求,也是有效满足全民普法需求的客观法治趋势。法治普及的全面法治思路,促进以法治思路全面展现法治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法治前提。为更好地应对全面法治发展需要,制度创新既应当有全面法治视野,也应当有全面法治考量。确切地讲,新时代制度创新应当呈现全面制度创新特征。归根结底,制度运行是一个系统化工程,如果制度创新只限于局部,创新成果纳入运行体系必然遇到阻滞,从而影响制度创新良法善治目的的实现。实现全面化制度创新,首先需要对思维模式进行必要创新。新时代条件下,需要打破传统法治因果关系思维限制,借助大数据进行关联关系探究,实现制度创新的周延性。

第二,新时代普法的多元化普及路径有利于丰富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多年来我国普法分为系统内普法和社会普法两大普法途径,“谁执法谁普法”成为新时代联系系统内普法和社会普法的重要方式。通过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既整合了现有多元普及路径,也从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关系的角度深化了普法的法治深意,促进新时代法治传播的多维度治理潜能发挥。

我国制度创新属于创新体系中的基础部分,对各种实践创新具有制度引导作用。发挥制度创新对创新发展的整体指导作用,应当借鉴普法多元路径整合经验,从更为深刻的制度运行高度,对各领域实践创新进行必要关联,促进全面协调创新发展。这既是制度创新的目的,也是制度创新能够实现的必要过程保障。深言之,制度创新的引导作用应是全局化线索化引导,而不是就事论事的局限发展。

归根结底,全面法治思路、多元法治路径对于制度创新的理论价值,在于提供了开阔的法治视野,深化制度创新的制度全局深意。如同普法不能只限于制度普及,全面法治普及才是新时代法治传播的法治目标。新时代制度创新不能局限于具体制度层面,全面法治、系统法治才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法治目标。

(二)普法充实制度创新的社会基础

普法不仅丰富了新时代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同时也充实了制度创新的社会基础。制度创新以理论创新为先导,同样应当具备必要的可行性,社会基础是制度创新可行性的重要内容。随着普法由制度、实践等部分内容普及到全面法治普及的推进,社会法治素养呈现深入发展的样态,实现由法律认知到法治领悟的转变。这为从法治理念层面加速制度创新进行了必要准备。社会基础充实了主体维度扩张的实质内容,为制度创新相关主体的法治定位指明了合理方向。

第一,普法为全民有序参与制度创新提供了基础准备。普法从静态制度普及到动态法治普及,展现了公民参与的重要性。公民参与与公民意识的有机联系,[7]成为自下而上开展制度创新的基础准备内容。制度创新作为新时代发展的重要制度支持方式,其成功推动改革发展的关键在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并付诸实施。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发展需要,全面法治普及成为新时代普法发展的重要内容。与其相适应,随着公民参与度逐步增大,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成为新时代重要法治要求。全民参与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更为开阔的法治视野,将制度发展现实阻碍等的发现置于全民视域之下,从而提高制度创新的现实效益。随着普法深入开展,法治视野下的全民不等同于政治视野下的全民,法治的程序理念等使得全民参与是一种公平有序的参与,不是政治运动式的参与。这从主体维度提供了制度创新可持续的重要法治保障。当然这种有序不仅仅是来自于政治要求或外部命令,而是人们在认同法治理念基础上的自觉自发有序行为,这是多年法治普及基础上制度创新的重要社会基础。

第二,普法为全面制度创新提供了主体维度分析。普法对于制度创新发挥的法治启蒙作用,不仅体现在外部参与有序方面,在内部组织有序方面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多年来我国普法采取分类进行的方式,法治普及传递了相关主体的合理法治定位,促使参与制度创新的全民实现了内部组织有序化。结合我国系统内普法和社会普法的发展情况,制度创新的主体维度内容应当进行如下探究。一方面,公职人员的制度创新定位。公职人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对于畅通制度运行阻滞具有专业洞察力,如何将其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有效隔离,激发公职人员干事创业成为时下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这既需要对公职人员进行惩戒法治和激励法治等全面法治观的普及传播,也需要制度创新给予必要助力。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的制度创新定位。法治普及视角下公众的法治积极性逐步增强,制度创新为发挥其积极性指明了必要法治方向。换言之,社会公众不应当仅仅是守法主体,更应当是积极的法治创新主体,权力监督和权利保护成为公众参与制度创新的重要法治诉求。

(三)普法增强制度创新的发展潜力

从制度普及到全面法治普及,不仅在现实性层面具有重要法治功能,而且在发展维度方面具有重要法治潜力。一方面,对于未来法治理念普及,增强了制度创新的时间维度发展潜力。另一方面,对于风险防范意识普及,增强了制度创新的空间维度发展潜力。新时代普法从时空双重维度,为制度创新提供了重要发展潜力支持。

第一,新技术应用于普法,促进未来法治理念普及,引导制度创新与技术发展进一步融合。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的应用,对相关法治工作的流程等产生了重要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新技术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与原有法治状态相比,未来法治是一个新概念,也是一个新命题,更代表了一种新思维,[8]成为新时代法治的重要特点。法治普及需要在原有法治理念普及基础上,进行必要未来法治观念的传播与普及,为突出现实法治问题解决提供更为多元的法治方式与方法。由于法治发展与技术发展的不同步等原因,制度发展完善的空间日益呈现扩大的趋势。这既是制度创新的重要契机,也对制度创新提出了现实要求。将合理的法外行为引入法治视野,尤其是将新技术法治诉求引入法治规制范围,是未来法治发展的制度创新体现。新时代普法促进未来法治理念的普及,为制度创新开启了新的时间维度,通过加速制度创新与新技术进一步融合,实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的互相促进。

第二,社会发展瞬息万变,普及风险防范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使制度创新提高对非常规态势的应对能力。力避法治滞后的不足,法治普及应当对突发应急等问题保持必要关注,其中风险防范意识应当成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传播的重要内容。这既是问题意识在法治普及问题上的反映,也是在常规化法治之余拓展非常规法治空间的必然要求。其中,适应应急态势发展的行权空间和特别牺牲的权利救济,[9]应是制度创新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与应急法治普及侧重于事前防范不同,制度创新应当关注应急处置中的关键环节。合理协调法治普及的分工协作,同样是风险应对中制度创新的重要方面。理性对待法治普及与制度创新,既需要在处置阶段有所区分,也需要对具体内容分工有所明确,在此基础上以法治思路强化法治普及的法治化发展成为新时代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新技术条件与新风险防范,对新时代制度创新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促进在时间和空间双重维度增加法治普及的新内容和新定位。法治普及的发展完善,既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法治条件,也是制度创新的重要契机。归根结底,在于法治普及与制度创新在意识基础和主体维度等多方面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处于新时代法治新发展中,法治普及的转型升级发挥了制度创新的法治引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