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自然法学之二:德沃金
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是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美国社会政治斗争的产物,他对现存政治法律制度的思考,凝结成他的新自然法学。
罗纳德·德沃金,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是当今美国最负盛名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的主要著作是《认真对待权利》和《法律帝国》,其中《认真对待权利》被西方法理学界誉为多年来最重要的法理学著作之一。德沃金认为,法律在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各方面都应该服从政治道德,在这一意义上,他的法律思想被归类为新自然法学。
1.整体性法律的概念。
德沃金认为,一个好的法律概念必须能够准确地说明实际法律工作者的言行,并且能够指导他们未来的言行。有两种流行的法律概念,即“因袭主义”法律概念和“实用主义”法律概念。因袭主义认为法律是大家习惯地一致认定的东西,如美国国会或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对于权利,因袭主义者认为,除那些在法律原理中明示的、无可争议的权利外,传统上法律没有规定的新问题出现时,法官只能根据司法自由裁量权判案,诉讼人没有法律权利可言。实用主义认为,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判决时只应根据现行方针政策、社会整体利益和将来利益来进行,而不应重视法律规定和以往判决。对于权利,实用主义者认为在对社会整体不利的事情上,人们不享有权利。
德沃金指出,法律的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两种概念都是错的,都没有认真看待权利,也不符合实际。法律应该是“整体性”的,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规范性原则(道德原则)。所谓规范性原则,是人们从权利义务的诸原则中找出的、能够最好地作为政治制度基础的政治道德和价值观念。道德原则的效力虽然不依赖于法律,但却不在法律之外,而是构成法律整体的一部分。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该注意制定道德上前后一致、自成一体的法律;法官在审判时,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时,也应该遵从道德原则。
2.权利论为核心的法律理论。
法官如何解释法律?德沃金认为,法官判决时应该把论点建立在尊重和保护个人和集团权利的原则上,而不应基于以集体利益为宗旨的政策上。个人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而且是先于法律规定而存在的。如政治权利,这是个人的首要权利,是优先于集体的目标。由规则、原则、政策和其他物质组成的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确认和实施权利。“平等”是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出发点,它要求政府公正地对待每个公民,平等关怀和尊重每个人,要求司法着眼于个人权利的保护,一旦权利被法律错误地侵害,公民就有权反抗政府。
[1]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3页。
[2]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
[3]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3页。
[4] “新自然法学”分为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和世俗的(非神学的)两大类,前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的一段时期占了主导地位,后者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成为新自然法学中的主流。
[5] 托马斯指托马斯·阿奎那,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是指阿奎那神学基础上的自然法理论的复兴。
[6] 对于德沃金是否该归属于新自然法学派,理论界意见不一,德沃金本人也表示否认。这里将他归为新自然法学派,是按照本文对自然法的定义和遵从我国多数学者的分类习惯。
[7]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8]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9] [意大利]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6—108页。
[10] 对自然状态的看法,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显然是不一致的。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看得很坏,认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好有坏,人与人是平等自由的,虽然有自然法但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权力来维护秩序;卢梭则将自然状态看得比较好,认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是人堕落的开始。
[11] 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12]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页。
[13]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页。
[1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
[15]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