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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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第八章修订建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突发事件的风险,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应急管理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风险管理与应急准备、信息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对其风险予以控制或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和公布。除最高级别外,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应当包括上限和下限。

第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管理和非常态应急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由于突发事件级别等原因不宜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经常发生跨区域突发事件的地区,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的应急管理协作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采取支持措施,必要时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 国家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国应急管理的重要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国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应类型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的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设立由本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应类型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应急指挥机构,履行本行政区域的应急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承担。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部门职责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分别牵头履行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协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公民应急教育体系,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参与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明确具体,载明法律依据,并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的等级、影响范围和演变发展阶段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突发事件的风险和危害得到控制、减轻或者消除后,有关应急管理措施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停止实施。

第十四条 因发生突发事件和采取应急管理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发生突发事件和采取应急管理措施,行政程序不能正常进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中止行政程序,或者变更行政程序的实施方式,由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国家建立军队、武警和地方应急管理的协作机制。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应当与地方建立统一的联合指挥机制。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境外中资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国务院外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外交等途径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开展国际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应急管理领域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全球治理。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支持应急产业发展,培养应急管理人才,提高应急管理的科技支撑能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应急管理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其他法律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对于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活动,其他法律需要作出与本法不一致规定的,有关法律草案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该法与本法的关系以及作出不一致规定的必要性进行专门审查和说明。

第九十八条 特大城市的中心区域或者实行特殊行政区划的其他地区,不适宜实行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急管理体制的,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必要的变通性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时废止。


[1] 《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充分发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 积极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新华网,http://m.xinhuanet.com/2019-11/30/c_1125292909.htm,2019年11月30日。

[2] 《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充分发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 积极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新华网,http://m.xinhuanet.com/2019-11/30/c_1125292909.htm,2019年11月30日。

[3] 习近平:《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载《求是》2020年第5期。

[4] 《栗战书出席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座谈会并讲话》,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0-03/26/c_1125773576.htm,2020年3月26日。

[5]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4/eacce363c350473f9c28723f7687c61c.shtml,2020年4月29日。

[6] 钟开斌:《“一案三制”:中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载《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7] 林鸿潮:《公共应急管理机制的法治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8] 应松年、林鸿潮:《国家综合防灾减灾的体制性障碍与改革取向》,载《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6期。

[9] 林鸿潮:《公共应急管理机制的法治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10] 王宏伟:《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的构建与应急管理部的未来发展》,载《中国安全生产》2018年第6期。

[11] 林鸿潮、赵艺绚:《应急管理领域新一轮修法的基本思路和重点》,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12] 王宏伟:《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的构建与应急管理部的未来发展》,载《中国安全生产》2018年第6期。

[13] 王宏伟:《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的构建与应急管理部的未来发展》,载《中国安全生产》2018年第6期。

[14] 林鸿潮:《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党政互动模式:角色难题与解决路径》,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15] 林鸿潮:《巨灾应对背景下公共部门的能力整合模式——兼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公共应急职能》,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16] 根据党政之间的权责配置和部门之间的权责配置这两个维度,可以把国家应急指挥体制分为四种模式:党委间接领导部门联防联控;党委间接领导政府统一指挥;党委直接领导部门联防联控;党委直接领导政府统一指挥。参见钟开斌:《国家应急指挥体制的“变”与“不变”——基于“非典”、甲流感、新冠肺炎疫情的案例比较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

[17] 钟开斌:《中国应急管理体制的演化轨迹:一个分析框架》,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18] 林鸿潮:《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党政互动模式:角色难题与解决路径》,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19] 林鸿潮:《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党政互动模式:角色难题与解决路径》,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20] 参见贺东航、孔繁斌:《中国公共政策执行中的政治势能——基于近20年农村林改政策的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贺东航、孔繁斌:《重大公共政策“政治势能”优劣利弊分析——兼论“政治势能”研究的拓展》,载《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0年第4期。

[21] 参见甘霖:《集中力量办大事是中国战“疫”的最大优势》,载《红旗文稿》2020年第8期。

[22] 马怀德:《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几点建议》,载《理论视野》2009年第4期。

[23] 薛澜:《学习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载《公共管理评论》2019年第3期;钟开斌:《中国应急管理体制的演化轨迹:一个分析框架》,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24] 参见张海波、童星:《中国应急管理结构变化及其理论概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25] 应松年、林鸿潮:《国家综合防灾减灾的体制性障碍与改革取向》,载《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6期。

[26] 钟开斌:《国家应急指挥体制的“变”与“不变”——基于“非典”、甲流感、新冠肺炎疫情的案例比较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

[27] 参见《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c.gov.cn/zcwj/xxgk/NewT.aspx?i=20200127224843-147649-00-000,2020年1月28日。

[28] 参见《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第1号通告》,云南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yn.gov.cn/ywdt/ynyw/202001/t20200128_187671.html,2020年1月28日。

[29] 参见佘廉、潘毅、郑琛:《军地协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现状及对策》,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16年第2期。

[30] 陶鹏、童星:《新发传染病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初探》,载《学术研究》2020年第4期。

[31] 参见汪伟全、陶东:《新冠疫情防控情境下区域应急协同机制与效能优化》,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32] 每个中间组织层级都可能出于复杂的动机去筛选、扭曲甚至隐瞒信息,信息上传经过的层级越多,受到干扰的风险就越大。在一个金字塔形的科层结构下,基层收集的信息经过层层过滤、传到上级手中时,最后剩下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已。参见钟开斌:《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信息管理:一个基本分析框架》,载《东南学术》2020年第2期。

[33] 林鸿潮:《公共应急管理中的横向府际关系探析》,载《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期。

[34] 邢华:《我国区域合作治理困境与纵向嵌入式治理机制选择》,载《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5期。

[35] 参见王薇:《跨域突发事件府际合作应急联动机制研究》,载《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12期。

[36] 参见童星、陶鹏:《论我国应急管理机制的创新——基于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理念》,载《江海学刊》2013年第2期。

[37] 参见林鸿潮:《公共应急管理中的横向府际关系探析》,载《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期。

[38] 《“十四五”规划编制中要抓紧做好这件事》,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375520986_ 626579,2020年2月24日。

[39] 滕五晓:《新时代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机遇、挑战与创新》,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第5期。

[40] 李昕:《论行政规划的定性分析与规制、救济》,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11期。

[41] 李尧远、曹蓉:《我国应急管理研究十年(2004—2013):成绩、问题与未来取向》,载《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期。

[42] 韩自强:《应急管理能力:多层次结构与发展路径》,载《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3期。

[43] 滕五晓:《新时代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机遇、挑战与创新》,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第5期。

[44] 李湖生:《风险评估与情景构建在应急体系规划中的应用》,载《劳动保护》2020年第5期。

[45] 于安:《论国家应急基本法的结构调整——以〈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订为起点》,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