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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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风险管理与应急准备

“如果对于1%的灾难缺少洞察力,那么人类99%的努力都可能毁于一旦。”[1]因此,突发事件的应对至少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强化和建立风险管理意识和制度,以增强对灾难的洞察力;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应急准备制度,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人力和物资保障。理论上,风险管理和应急准备是应急管理的基本环节,且都属于事前管理环节,[2]直接决定应急管理的后续安排,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风险管理和应急准备制度,以增强两项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以“预防与应急准备”为标题,规定了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和应急队伍等相关制度,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已有的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越来越凸显,《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和应急队伍等内容越来越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本章尝试结合应急管理的最新理论与实践,针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