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张进德民诉法攻略·精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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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辖基本问题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上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包括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两大类,以法定管辖为原则,以裁定管辖为补充。我国的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其中后三者为地方法院。

二、管辖恒定原则

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受理时为准,受理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恒定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主要是指地域管辖恒定。

地域管辖不因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区划等)的变动而受影响。具体说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行政区划(法院辖区)的变更,均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2014-3-78A)(2009-3-80)

[注意]我国民事诉讼法不认可级别管辖恒定,即级别管辖依据的因素发生变更,管辖会随之变动。根据《民诉解释》第39条之规定,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考察路径

管辖恒定问题会直接出题,注意上述的标的额、当事人所在地、行政区划等几种因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