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指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是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的。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三种情况。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旨在纠错,一般发生于相同级别的不同地域法院之间,但也会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2014-3-78C)(2013-3-79C)(2012-3-78B)
(一)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2011-3-95D)(2008-3-82C)
1.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本院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
3.本院认为受移送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的特殊情形
1.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此时不存在移送管辖),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立案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2.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三)不适用移送管辖的情形
1.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行移送,如果认为本院无权管辖则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考察路径
移送管辖是单方行为,只要经过移送法院的单方面移送即告成立。受移送法院既不能将案件回送移送法院,也不得将案件移送第三方法院管辖。(2016-3-77D)(2010-3-39AB)(2008-3-82D)
此处需要掌握一项特殊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之规定,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2.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法院进行管辖,先立案法院不得移送其他法院。
3.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或者当事人住所地、居所地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即管辖恒定原则的适用)
[真题链接]
1.(2014-3-78)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9]
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
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
C.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
D.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2013-3-79)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10]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下述情形适用指定管辖: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原因,指有管辖权的法院遇到了不可预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由,如地震﹑水灾等导致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原因,如受诉法院恰是本案一方当事人,应当适用全体回避。(2008川-3-47)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并且应当逐级进行。(2010-3-39CD)
[注意]管辖权争议的解决路径:协商→逐级报请→指定。
管辖权争议,是指法院之间对案件管辖权发生的争议,或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的情形。它不同于管辖权异议,后者是当事人对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管辖权争议的解决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的,需经过高级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最高法院指定管辖;(2)报请应当逐级进行,不能越级上报;(3)在争议解决前,法院应当停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任何一方法院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如有违反,上级法院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使得本无管辖权的法院由此而获得案件的管辖权。
(一)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管辖权的转移包括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两个方面:
1.向上转移
(1)提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有权决定由本院审理。
(2)报请: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法院决定审理。报请需要经过上级法院的同意。
2.向下转移(移交)
(1)程序条件:上级法院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需要经过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
[注意]管辖权的向下转移,需要三个级别的法院介入处理。
(2)案件范围:①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②当事人人数众多不方便诉讼的案件;③最高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民诉解释》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