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区域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在案件的级别管辖确定后对管辖权的进一步划分,意在解决案件由同级法院中哪一个法院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前提和基础,地域管辖是级别管辖的具体落实,二者共同构成了法定管辖制度的主要内容。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其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地域管辖制度。
(一)“当事人住所地”的确定
当事人住所地的认定依据如下:
1.对公民而言,住所地一般是指户籍所在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按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011-3-95B)另外,针对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按其原户籍所在地认定住所地;超过1年的,按其居住地认定住所地。
[认定路径]经常居住地→户籍地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住所地则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认定路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登记地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规则
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规则在于,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按原则性规定,原则性规定就是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1.原则性规定: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针对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民事案件,都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008川-4-五.1)这也是确定地域管辖的大原则。
2.例外性规定:被告就原告(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下述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011-3-77A)(2013-3-79A)
考察路径
上述两项规定仅限于身份关系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3)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别规定]此处要求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原被告双方都被监禁或强制性教育的,适用下述规定:
①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其中,被告被监禁或被强制教育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强制教育地法院管辖。
(4)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案件。(但是,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其他两种更特殊案件]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009-3-98)
考察路径
此处“可以”之义,是指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考察路径
此处“可以”之义,是指被监护人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3.离婚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1)离开住所地的案件
①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016-3-77ABC)
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真题链接](2016-3-77)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
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
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
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离婚案件属于典型的身份关系案件)
二、特殊地域管辖
(一)合同纠纷的管辖
1.基本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016-3-97)(2012-3-95)(2010-4-五.1)(2008川-3-97)
[特别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017-3-36A)(2014-3-78D)
[注意]此处的合同纠纷,系指一般合同,保险、运输合同等纠纷的管辖另有规定。另要注意合同纠纷诉讼还适用协议管辖,因此在确定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时,首先看是否符合专属管辖以及是否存在管辖协议等特殊情形,没有特殊情形才适用此处基本规定。
[真题链接](2017-3-36)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3]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于分门别类的各种合同,对其履行地问题择其要者加以介绍。
(1)即时清结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依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合同纠纷中的几种特殊案件
(1)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时的被告是次债务人而非债务人。
(2)撤销权诉讼的管辖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时的被告是债务人而非受益人。
(3)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的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二)侵权纠纷的管辖
1.基本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2017-4-六.1)(2014-3-78B)(2012-3-96)(2012-4-五.1)(2008-3-82A)
考察路径
“侵权结果发生地”务必从广义上加以把握,例如,排污导致环境污染侵权的案件,被污染河段的流经地区都可成为结果发生地。
2.五类特殊侵权案件
(1)名誉侵权的管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除此之外,管辖法院还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2008-3-97)
(2)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被侵权人住所地。
(3)产品、服务质量侵权的管辖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4)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7、48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此处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5)因保全造成损害案件的管辖
①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②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受到损害提起诉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或者受理起诉的法院管辖。
(三)运输纠纷的管辖
1.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转运港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
2.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海难救助费用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5.共同海损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2013-3-79B)
考察路径
与其他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同的是,海难救助费用诉讼与共同海损诉讼的管辖,都不涉及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两者由哪些地方管辖,并非重要考点。
(四)其他几类纠纷的管辖
1.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的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2014-3-96)
2.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1)原则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
①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②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的管辖(2018客观)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裁判要点)
另外,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也具有约束力。(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8条)
3.票据纠纷的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若未载明则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包括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营业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
4.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注意]关于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
5.仲裁协议效力纠纷的管辖
当事人以协议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此时有两种情形:
(1)约定有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2)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仲裁协议签订地中级法院管辖。
[真题链接](2014-3-96)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4]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意定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2013-3-79D)(2008川-3-46B)协议管辖的适用优先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要点如下:(2009-3-81)
1.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民诉解释》第34条之规定,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当事人仅就财产发生争议的案件,也适用协议管辖。
2.管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可以是附在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在合同之外的单独管辖协议。
[注意]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3.协议时间为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诉讼之前,仅适用于确定一审案件的管辖。
4.在规定范围内选择,即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选择管辖。(2016-3-96)
[注意]
(1)关于当事人住所地的特别规定:如果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变更住所地的,由原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2015-3-95)(2010-3-84B)(2010-4-五.1)
5.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2-3-78D)
6.合同中协议管辖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便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管辖条款的效力也不受影响。
[注意]此处与仲裁相同。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也具有独立性。
7.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真题链接]
1.(2016-3-96)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90万元钢材买卖合同。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和丁仲裁委员会(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如相关机构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欲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关于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5]
A.H省K市L区法院
B.F省E市D区法院
C.B市C区法院
D.W省Z市Y区法院
2.(2016-3-97)(接上题)如仲裁条款被确认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6]
A.H省K市L区法院
B.F省E市D区法院
C.W省Z市Y区法院
D.B市C区法院
3.(2015-3-95)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7]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来审理。专属管辖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适用。主要有以下案件: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014-3-39D)
[关于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2017-3-35CD)
[关于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的→登记地;不动产未登记的→实际所在地。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当遗产有多处且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时,还需要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要遗产,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较大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4.破产法院的集中管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该条规定也具有专属管辖的性质。(《企业破产法》第21条)(2018主观)
[理论阐释]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可避免不同法院审判造成裁判结论方面的矛盾,或者避免在破产案件终结之后其他法院才作出裁判,让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涉外诉讼的国家专属: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考察路径
这是对外国法院管辖的排斥。但需知道,此处是三类特定合同纠纷,并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限于企业内斗的合同纠纷,而非企业对外的合同纠纷。(2014-3-39B)(2013-3-47)
6.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重点总结]地域管辖中,不涉及“被告住所地”案件的全面总结:
通常而言,地域管辖中都会包括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但有些例外,此系考查重点。主要例外如下:(2008川-3-39)
(1)几类被告就原告的案件,例如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两类特殊地域管辖案件(海难救助费用诉讼与共同海损诉讼)。
(3)几类不涉及被告住所地的专属管辖案件,例如不动产纠纷。
(4)以劳动者为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牵连管辖
(一)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针对法院而言的一种状态,选择管辖是针对当事人而言的一种解决方法。
1.共同管辖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的形成可以基于几种原因:(1)因诉讼主体的牵连关系,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2)因诉讼客体的牵连关系,如同一案件的标的物分散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或者侵权行为地跨越两个以上法院辖区;(3)因法律规定,如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2008-3-82B)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拓展]原告向多个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在刑诉法上是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在行政诉讼法上是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三大诉讼实质上是一致的。
(二)牵连管辖
牵连管辖也叫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本院无管辖权的另一案件与该案存在牵连关系,而对两起案件一并管辖。牵连管辖的本质,是对某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本无管辖权的诉讼并归自己管辖。构成牵连管辖的情形主要包括:(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2)被告提出反诉;(3)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但是,同时需要掌握对抗牵连管辖的几种因素:(1)根据仲裁协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由其他法院协议管辖;(3)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4)由更高级别的法院管辖。当法院管辖了某一案件,本可适用牵连管辖的另一案件存在上述任何因素时,便不能进行牵连管辖。
[例]法院受理了本诉案件后,被告有意提出反诉,而反诉的案件恰好属于其他法院的专属管辖,则本院不得审理反诉案件,同时意味着不得反诉,只得另行向专属法院起诉。
六、专门法院的管辖(2014-3-39A)
(一)军事法院的管辖
根据《民诉解释》第11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二)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的级别属于中级,其上一级法院是地方高级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之规定,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另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还规定了海事案件的专属管辖问题,具体如下:(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真题链接](2014-3-39)关于管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8]
A.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体现了专门管辖的原则
B.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原则
C.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体现了平衡法院案件负担的原则
D.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了管辖恒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