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岗位及工作内容调整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
【实务指导】
(一)调岗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劳动合同中对调岗没有进行明确约定而被认定调整岗位不合法。
(二)调岗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防范建议
首先,要有相应的制度支持。
(1)要有岗位的职责说明、岗位的考核量化标准、劳动报酬与劳动岗位的挂钩管理(不同岗位的有不同工资区间);
(2)要有调岗调薪标准制度,即明确员工的考核成绩达到某个合理的标准时,单位有权利对员工进行岗位和报酬的调整;
(3)要有调岗调薪的程序制度。
其次,做好平时的管理工作。
(1)平常对员工考核时,出具按考核制度和程序作出的考评或考核的结果,让员工签收;
(2)如果员工工作存在失误,则要求其向公司提交说明或者检讨等书面材料;
(3)用人单位与员工就调岗调薪签订协商一致的协议。
【参考案例】
案例一:调整岗位无约定且无制度支持,能否认定调整合法?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江某进入某化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1月1日,江某、某化工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合同期限:甲(某化工公司)乙(江某)双方选择以下第一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金塘工业园区从事班长岗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
2015年10月,某化工公司因市场需求及公司效益,决定将江某调整到下沙厂区工作,但江某不同意,也未到下沙厂区报到。2015年11月10日,某化工公司作出《关于江某除名处理的通告》,以连续旷工已超过15天为由,依据公司管理制度之规定,对江某给予除名处理。江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化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某化工公司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不服从人事调配无故连续旷工为由开除江某,实际上滥用了单方解除权。因此认定某化工公司开除江某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江某、某化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某化工公司对江某进行调整岗位的自主权是有一定限制的,即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虽然《劳动合同》对协商未果如何处理未作约定,但是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某化工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兼顾企业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本案中某化工公司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不服从人事调配无故连续旷工为由开除江某,实际上滥用了单方解除权。因此,法院认定某化工公司开除江某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调整工作岗位,能否认定调整合法?
◆基本案情
石河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石河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敬某的工作;双方签订的《责任书》中也约定石河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能有权安排敬某做其他工作,包括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敬某于2013年10月12日以石河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离开石河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后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石河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石河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签订的《责任书》为依据调整敬某工作岗位合法有效,判决不予支持敬某要求石河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敬某离开石河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单位的原因是石河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的明确约定,石河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调整敬某的工作岗位并无不当。敬某于2013年10月12日离开石河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就此解除。敬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法院对敬某该项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