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办理入职手续时的风险
一、录用前未对应聘者的身份、背景查明的风险
【实务指导】
(一)未核实员工身份——工伤等费用无法报销的风险
1.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会被认为劳动者存在欺诈的行为,其关于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但是关于工伤的费用,可能会支持或部分支持。
2.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的防范建议
核对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原件。对员工提交的身份证存疑时,要求员工提交户口本等户籍资料以供核查,并细问其家庭情况。
(二)未能查明员工品德、操守——不诚信员工带来的风险
1.未能查明员工品德、操守——不诚信员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不诚信员工可能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学历等入职资料,用人单位发现后单方开除可能因为未尽审查义务而被认定违法解除。
2.未能查明员工品德、操守——不诚信员工的防范建议
(1)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入职员工素质,对于一些重要岗位,还可通过搜索裁判文书,查看员工有无涉诉的情形。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员工提交虚假的入职资料,如虚假的工作经历、虚假的学历等,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作任何的补偿。
【参考案例】
案例一: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认定为合法解除?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基本案情
李某在前往某电子公司处求职时,借用了何某的身份证,且以何某的名义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某电子公司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诉请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李某借用何某的身份证入职存在欺诈,判定某电子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李某请求某电子公司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的赔偿金。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故李某、某电子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劳动合同无效,但李某、某电子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第(五)项之规定,某电子公司可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李某使用欺诈的手段与某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依照法律规定,某电子公司可随时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4日,刘某冒用“刘四女”的身份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用刘某提供“刘四女”的身份证并以工资1340元/月的缴费标准办理了社会工伤保险手续。2012年2月21日晚,刘某骑自行车横过公路时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月1日死亡。当年11月12日,刘某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刘某死亡后,因其属冒名参加社会保险,故其亲属未能得到社保部门的工伤赔偿。刘某亲属遂诉请要求某公司支付未获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刘某发生工伤后,因身份不相符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刘某借用他人身份证与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某公司在未严格核查刘某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直接以其所冒用身份办理工伤保险,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依据双方过错的程度,认定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某公司承担40%的责任、刘某一方承担60%的责任。
案例三:员工提供虚假入职资料,用人单位发现后开除,是否认定为合法解除?
◆基本案情
魏某入职某公司,某公司以魏某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魏某主张审查入职前的工作经历应是某公司义务,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故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而某公司认为即使公司在魏某入职时没有严格审查,也不影响其欺诈的事实。
法院认为某公司在魏某入职时未对其学历、工作经历尽到审查义务,试用期满后对其继续录用,后又以魏某学历和工作经历存在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判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即使魏某的工作经历存在虚假,某公司在录用后对其进行了两个月试用期的考察,魏某试用期满后,某公司仍对其继续录用,可以证明魏某的工作能力达到某公司的要求,故某公司在试用期满半年多后再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事实依据。即使魏某存在欺诈的情形,要构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还必须满足该合同系违背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条件,显然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构成上述条件,故某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亦无法律依据。
因此,对某公司诉称因魏某存在欺诈的情形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