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题 什么才是立法者意志
立法者以法律表达立法者意志,而法律又必须简洁易懂,这就决定了法律文本是不可能完全充分地体现立法者意志的。要充分表达立法者意志,最优的办法自然是在法律颁行的同时由立法者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系统的立法解释(最权威),明确法律概念的属性层次、角度和内容,列举该属性所指称的法律事物。但是,由于立法者对立法工作范围认识和立法事项认识的局限,立法力量、能力的缺乏等原因,从世界范围看,颁行法律的同时进行官方立法解释是极少的,颁行法律之后的立法解释也不多。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在立法解释缺乏而执法和司法又需要法律解释的情况下,以什么方式认定某种解释就是立法者意志,这就涉及一部分法律解释的基本问题,即解释机制和解释方法。
在立法者不能完全承担法律解释任务的时候,会建立一套法律解释机制来满足现实的解释需要。得到宪法和立法机关授权并且在授权范围内的解释,被认为是符合立法者意志的解释,在我国,合法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都被认为是符合立法者意志的解释。
解释方法比较复杂,按照梁慧星老师的研究分类,可分为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这些方法都应当视为寻找立法者立法时意志(立法原意)的方法。解释方法对解释行为具有规限作用,能够使法律解释沿着理性轨道行进,而不是随意进行解释。
关于立法原意学界有争议。主要表现在有没有立法原意,谁能代表立法原意两个方面。立法原意显然是存在的,法律文本既是立法原意的形式也是立法原意的表示。立法者作为一个团体,尽管由多人构成,团体中的某些人也可能投票反对某一法律,但是,只要被合法通过,这个法律就应当是立法者团体的整体意志,法律制定机制是一回事,法律代表的整体意志是另一回事。已经生效的法律并不会因为立法团体中某个人曾投票反对它通过而对他或者对法律调整对象无效。立法原意是立法者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立法团体中某个人的意志,法律文本就是立法者整体意志的形式和表示。因此,一般认为,文义解释是针对特定法律文本最基本、最重要的解释方法,任何解释都不能超出特定法律文本意义可能的范围,包括从立法者针对这一法律文本的事前立法资料中得出的解释和立法者事后解释(法律漏洞填补可以超出,但实质已不属法律解释)。
立法原意改变,则法律改变。法律意指改变,则法律改变。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使法律文本没有改变,立法原意和法律意指仍在法律文义范围之内,在实际上法律还是已经被改变了。以法律概念来说,表示它作为法律文本的法律语词即使没有变化,但是由于立法原意和法律意指改变,即法律概念的内涵属性和指称事物改变,此时同一法律语词所指示的法律概念已经改变。执行适用的法律,不是法律文本,而是由法律概念构成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体现的立法原意和法律意指。
按照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表示的观点,立法原意与法律意指是一回事。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司法者,或者守法者对法律的解释,还是运用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都是寻找被解释法律立法原意的过程,脱离立法原意的“解释”不是解释法律而是创制法律。
立法原意在形式上由法律文本承载,法律文本以法律语词构成。立法原意在内容上凝结为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由法律概念构成,其不确定性可以转化为对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分析。立法原意之形式——法律语词与立法原意之内容——法律概念是法律解释中一对非常重要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