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题 法律概念与法律语词的不确定
马佩老师主编的《逻辑哲学》认为:“语词和概念密切联系,语词分为词音和词义,词音是语词的形式,是一种物质实体,是概念的物质载体,词义是语词的内容,也就是该语词所表达的概念。词义和概念实质是一个东西,是同一对象的不同说法,从语言本身的角度讲,叫词义,而在逻辑学、认识论中则叫概念。”由此,词义即概念,法律语词的含义即法律概念。
立法者确定法律概念是以法律语词为形式的,他需要通过法律语词将法律概念表达出来形成法律条文,进而形成法典以供执行适用。在法律概念转化为法律语词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每一个法律概念都能找到词义仅指示该概念的语词,这种情况下只能用包含该概念并且还包含其他概念的语词来指示这个概念(这种语词被称为具有多义性、抽象性和模糊性的语词),这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守法时就存在该语词表示法律概念中哪一个、哪几个或者全部是立法原意的困惑。通常所说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不应当是指作为立法原意的概念内涵属性,而应当是指法律语词包含多个概念,且不知道立法者指向其中哪个概念,即所谓的不确定。此时,在没有立法解释的情况下,就需要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来确定特定法律语词立法原意所指的概念内涵属性。当然,基于第三题的讨论,法律语词所指的法律概念对立法者仍是确定的。研究同一法律语词在不同语境下所指示的法律概念,确定不同法律概念内涵属性以区别不同法律语词是法律解释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例如,某一实体法典中规定暂扣证照,暂扣证照在法律文本中是一个语词,这个语词表示的是行政处罚概念还是行政强制概念,或者说暂扣证照具有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属性,仅从暂扣证照这个语词是无法判断的,因为该语词的词义既可以包含行政处罚的含义也可以包含行政强制的含义。可能很多人认为暂扣证照一定是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暂扣证照是行政处罚种类之一,而《行政强制法》并未列明暂扣证照种类。从法律语词和法律条文角度上这种理解是对的,但是从法律概念和法律意旨的角度考虑则这种理解就不那么正确。
一方面,行政处罚作为语词与作为概念是不同的,两者需要分开。法条中的行政处罚是一个法律语词,它指示行政处罚概念,即内涵属性为违法有责前提下的制裁性,外延为具有这一特性的行政执法活动。
另一方面,暂扣证照在法条中也是一个法律语词,无论是在实体法典还是行政处罚法中。暂扣证照作为法律语词指示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属性,最基本的是对合法证照暂时性控制,这属于它的本质属性,具备这个属性的事物就可以说它是暂扣证照。但是事物不仅仅有本质属性,法律对事物也不仅仅从本质属性的角度加以规定,事物除了本质属性外还有其他属性,这些属性也可以成为法律规定的对象(参见第三题的讨论)。如暂扣证照除了对合法证照暂时性控制这个本质属性外还有其他属性,当依靠本质属性无法区分事物时就需要借助其他属性。在暂扣证照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这个判断中,暂扣证照依靠本质属性是无法判断的,这时需要借助暂扣证照的目的属性加以判断,以制裁为目的即为行政处罚,以制止违法为目的即为行政强制措施。
这种判断不仅是在行政诉讼、复议或者其他监督行政执法中对某一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判断,还适用于对法条的分析判断,以及在行政执法中确定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在立法中,同样要预先确定暂扣证照的性质、行政处罚的性质和行政强制的性质,否则就无从判断暂扣证照的性质。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对一个法律语词的性质判断依靠法律概念,所依靠的法律概念是一个概念体系。对暂扣证照这个语词的属性判断仅仅依靠行政处罚概念是不够的,还必须联系行政强制概念。在这个概念体系中,正如第三题所述存在着大量上下位概念、不同角度的同位概念以及不同角度的不同位概念。对任一不确定法律语词所指示的概念判断,都要联系上位概念,有时还要比较同位、不同位概念,分析下位概念。这些概念都因为具有法律这一概念内涵属性而被统称为法律概念,它们都是法律概念体系中的一部分。法律概念尽管由法律条文表达,但却不由法律条文解析,对法律概念进行解析的任务是由法学理论来完成的,这也是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学习包括法学理论在内的行政执法理论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