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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常理的角度
决定者解释其决定符合通常的观念(常理),这种观念是对事物本性长期观察了解所积累起来的。关于事物本性的概念,亚里士多德和孟德斯鸠都提过,拉德布鲁赫做了专门研究,提出事物的本性乃是“内在于生活关系中的秩序”。行政执法作为一种事物,其本性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之中。考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要素和关系,就会发现,行政执法决定要素与其他要素关系相比,最能代表行政执法组织的意思,与行政执法相对人相比,决定者更清楚其中的含义,而且行政执法过程是由行政执法组织掌控的。由更了解事物的人解释该事物,由掌控该事物的人解释该事物的本性,可以推导出,在执法(决定)者和相对人之间,执法者应当对其决定负有主要的解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