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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地方禁毒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第5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而不是必须层层设立。根据禁毒工作需要,一是根据本地方毒品形势和禁毒工作任务,如果毒情复杂、严重,禁毒工作任务较重,确有需要设立专门的禁毒委员会的,可以设立。二是根据本地方在开展禁毒工作中,各与禁毒相关的部门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如果认为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理顺工作机制的,也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禁毒委员会。总之,决定机构设置的出发点是实际工作需要,要符合机构精简、效能的总体原则,而不是因人设事。没有设立禁毒委员会并不表示当地政府不重视禁毒工作,更不意味着当地的禁毒工作就没有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禁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没有设立禁毒委员会的地方,相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应当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承担。不论是否设立禁毒委员会,都应当把禁毒工作做好。